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3)

2018-12-19 23:28

此可见,韩非所倡导的“法”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平等的、立公费私的。第一:公平性。在我们当今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追求法律的公平性,“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则人力尽而功名立”我们如果不用“法术”而凭借主观意志去治理国家,就算是尧也不能治理好;没有规矩思路而胡乱猜测,就算是奚仲也不能做好一个轮子;放弃尺寸然后去比较长短,就是王尔也不可能做到半数符合标准。假如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术,笨拙的匠人掌握规矩尺寸,就会万无一失了。君主去掉闲人,巧匠去掉尺寸,什么也做不好,奉行中主,拙匠都万无一失,大家一起竭尽全力做事,功名也会建立起来。第二:公开性。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主张法律必须公开,并通过成文的法律公之于众,并且通过赏罚制度使人们心中有法可依。第三:平等性。儒家思想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而韩非子则强调“法无阿贵”“刑无等级”,他的思想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封建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立公废私性。韩非子在【韩非子.八经】“审公私之分,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强调公和私是对立的,主张立公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反对普通民众追求私利。

2.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就是为了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的治国之术,如何运用法律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是先秦法家思想一直探求的核心。韩非子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理论已达到

完善地步,同时也被当时的秦国所采用。正是因为秦国采取了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才使得秦国在诸侯征战中逐渐强大起来,并最终统一六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韩非子完美融合了“法”“术”“势”三种理论思想,他坚持把“法”作为三种理论思想运行的根本,“势”和“术”相配合,才能有利于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 (1)以法治国

韩非子认为世人都有“趋利避害”的计算之心,人们不会自觉的去耕种和参军,必须通过法治的强制力去约束、强迫他们从事,而法治就是“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法是治国的根本所在。商鞅则把法看作是国家强大的根源,社会依法治国,人们就会服法,从而国家就会强大。与先秦法家思想一样,韩非子也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必须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地执行。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国家才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向前发展,国家才会变得富强。韩非子还认为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否认法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立法,才能在混战的局势中强大起来。当然,立法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用法律来推进社会关系的和谐。韩非子把法律作为评判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和评论人们功过是非的标准。总体上说,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必须公之于众。韩非子认为制定法律必须做到万事皆有法并且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即“编著于图籍,布之于百姓”做到法在人们心中。同时在制定法律时遵循“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

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六大原则,使法律本身必须符合自身运行的“道”,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民意,才能为普通民众所遵守。“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明法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打破官吏凭主观意志随意断案的行为,还可以有效预防人们犯罪。官吏要“任法”,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去私存公,打破传统官吏的个人专横;同时,民众也要“从法”,把法放在心中,不违法。 其次,法律必须是统一和稳定的。便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韩非子主张法必须是稳定和统一的,法令不能“一区一法”“朝令夕改”;同时,韩非子认为立法只有皇帝一人有权力“圣君立法”“法为君操”从而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性。“法莫如一而固”强调法律具有稳定性,即使是君主也不能随意更改法律。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变更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的局面。因为人们没有稳定的法遵守,社会成员具有盲动性,法律也就达不到预期治国的目的。韩非子认为几种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法律之间相互有冲突,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再次,法律必须树立权威。作为普通民众行为的准则标准的法律,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原因就在于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且法律高于一切。“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从商鞅“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中可以看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甚至于君主也要遵守。“法不阿贵”正是体现这一思想。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法律的绝对权威。

最后,做到公正执法。韩非子认为奖励和惩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人人都有计算之心,必须用“奖”“惩”二柄来规范

人们的行为。商鞅主张赏刑制度,并且认为罚大于刑,用刑罚来预防人们犯罪,同时用奖赏作为辅助。“刑生于力,力生于强,强生于威,威生于德”可见商鞅的重刑思想,已达到无刑社会。韩非子则继承了商君的重刑思想确立“厚赏重罚”制度,奖励和惩罚都必须严格执行,达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韩非子从人性的“趋利避害”劣性进行出发,对于犯罪者的行为进行惩罚,坚持“以刑去刑”的思想,反对儒家思想中“重刑伤民”的观点。韩非子用重刑来阻止人们犯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但韩非子并没有深入犯罪者的动机,只是单纯的用严刑来恫吓人们的行为,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 (2)“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子进行法治变革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同时实行法治也可以使君主的权力变得至高无上,君主凭借“势”来治理国家。“抱法处势则治”从而否定儒家有关“德治”主张。慎到曾对“势”做了形象的描述:腾蛇游雾,飞龙乘天,如果他们失去了凭借,龙和蛇也就没什么不同。韩非子认为“势”必须为君主一人所有,“势为君主所擅”君主运用手中的权势控制臣民,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一个君主,如果失去他所凭借的权势,他的政令就不会得到贯彻实施,根本谈不上以法治国。因此,韩非子认为“势”就像老虎的爪子,君主拥有权势,臣民才会对其顺从。当然,如果只强调“势”而忽略“法”国家也不会长久,把“势”和“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富国强兵。君主为了保障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防止臣子篡权,必须采用“术”来加强

权势。君主要善于运用“术”,通过运用“无为术”“自神术”“赏罚术”“听言术”“用人术”等来监督或任免臣子,使君主保持神秘色彩以控制下臣。韩非子还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从人性计算之心出发,他认为君主和臣子之间也存在斗争和妥协的关系,君主若想在这场隐性博弈中获胜,就必须善于用“术”。下臣作为君主和普通民众之间衔接的中介,君主通过“听”“看”“想”对臣子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将“法”“术”“势”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

四.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韩非子在其法治思想中确立了君权至上、重刑主义等色彩,他批判吸收了道家“无为”和儒家“为政以德”思想,他注重对现实实践中的问题对策的研究。韩非子的法律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文化的确立和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为秦朝统一六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作用。由于韩非子主张重刑思想,随着秦朝灭亡后儒家思想兴起,法家思想开始走向衰落,大批学者对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持批判和贬斥的态度。直到近代以来,社会重视法制建设,人们才慢慢的将视野由西方法治观转移到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思想。

1.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韩非子法治理论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为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秦始皇十分推崇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任用李斯为宰相,运用其思想进行变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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