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
6.5 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杜绝做“回忆录”办理结算。
七、 结算控制重点
7.1 结算资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7.2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7.3 套用的定额及结算综合单价是否正确
7.4 各项收费是否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5 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或现场核价计算。
7.6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价调整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若设计变更需办理调差支付,需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7.7 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结算的情况,例如: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施工单位现场用工等。
7.8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价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7.9凡是不宜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并清晰描述完成工作内容,现场旁站签证完备。
7.10现场签证费用应及时处理,以免由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7.11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合同中
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7.12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负责人或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7.13工程签证单甲方要及时备份,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自行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