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适应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对提高企业管理手段的需求,依照《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民政部注册的、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宗旨:面向工程建设行业,探讨、研究、建立并推广适合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的信息化建设道路,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四层。
第二章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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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工作部署,结合行业特点及发展需求,制定推动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全行业付诸实施。
第七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落实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为行业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行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专家,研究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组织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评价与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国内外信息技术企业,建立信息技术人才联合培训机制,开展行业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行业内高层次、复合型信息化建设人才。
第十二条 建立行业信息技术网络交流平台,组织国内外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研讨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国内外企业间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建立行业内专家队伍,为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息化提供建议、咨询、规划、选型、监理、评估以及实施等各个方面的帮助和指导。
第十四条 建立行业信息化案例库,为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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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行业企业管理信息化成功经验的分享。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企业管理及工具软件测评和信用记录,并把测评结果和信用记录提供企业参考。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优秀信息化企业、优秀信息化工作者和优秀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和委员人数视工作需要确定。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中央各部门行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领导、大型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商定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事宜; 五、审定有关表彰、奖励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工程建设企业、院校、研究机构等信息化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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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托的行业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课题;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三、向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四、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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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权力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二、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对委员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和纪律;
二、参加“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三、执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决议;
四、接受并完成“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后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议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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