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正洞部分采用220V,60~100瓦普通白炽灯泡,灯距6~10米。 6.2 工作面的大面积照明采用500~1000瓦探照灯,分左右两侧投射,使光照均匀。
6.3 工作面上需经常移动的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由低压变压器变成24-36伏供局部照明。
6.4 工作面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的大部分灯具撤离爆破点40米以外隐蔽放置。
6.5 为爆破人员撤离提供照明的灯具,采用矿用灯照明。
6.6 为节约能源也可采用其它新光源照明,如荧光灯、卤钨灯或高压钠灯等。 7 使用和维护
7.1 安装、维修或拆除施工用电工程,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7.2 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运行日志内。洞内供电线路和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每天应巡视检查和维护一次;洞外供用电设施除经常巡视检查和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雷、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鞋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7.3 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停电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7.3.1 一次设备完全停电,并切断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开关或熔断器。 7.3.2 设备或线路切断电源并经验电确无电压后,方可装设接地线,进行工作。 7.3.3 工作地点均应悬挂相应的标示牌。 7.4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4.1 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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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施工用电完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7.4.3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7.4.4 配电室、配电箱、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7.5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护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7.6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进行: 7.6.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7.6.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紧急停电情况除外);
7.7 施工现场停电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8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8 质量标准
8.1 所有用于配电系统的材料、电气设备、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2 导线线间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
8.3 导线与边墙距离不小于0.1米,线间不小于0.2米。
8.4 接地、接零、保护接零、防雷装置连接牢固可靠,其相应电阻值符合规定。 8.5 支架及绝缘子安装牢固,导线与绝缘子固定牢固。 8.6 导线接头紧密,搭接长度符合要求,绝缘恢复良好。 8.7 照明灯具距导线0.1米以上。
9 安全作业
9.1 建立、健全供用电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供用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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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用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9.3 必须配置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垫、绝缘台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工具禁止使用;电气绝缘工具严禁挪做它用。
9.4 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9.5 施工现场用电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电动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以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9.6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凡一切属于电气维修、安装的工作,必须由电工来操作,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9.7 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要准确使用电气工具。 9.8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戴好各种绝缘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操作。 9.9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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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城关至南化塘公路改扩建工程四标段
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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