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安监发〔2012〕123号 日期:2012-10-31 16:06:57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陕、省属企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及《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原则。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5.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应通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通知省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监管局负责。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
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按《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提交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5.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因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和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提交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5.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应符合《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3.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按《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提交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6.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时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