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类案研究方法介绍

2018-12-20 10:38

民事类案监督研究

【内容摘要】民事类案监督是一种全新的监督模式,该领域少有法学理论研究者涉猎,至今未能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效互动。本文搭建了民事类案研究的基本框架,重点介绍了“程度划分法”和“逻辑推演法”两种民事类案研究范式,并结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实际,提出切合实际的民事类案监督运作模式。

【关键词】类案;民事类案;同案同判

2010年7月21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正式拉开了类案监督的研究帷幕。1此后,全国检察系统中开展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民事类案研究试点工作。2

作为一种方法论,民事类案研究并非全无基础,远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建构,近至我国检察机关为达成“同罪同罚”而作的量刑建议探讨,均可见类案研究的身影。就我国以量刑建议为主线的刑事类案监督工作而言,其监督起步较早,在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现在该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铺开;3监督范围较广,既解决“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又解决“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标准”等办案程序问题;监督效果较好,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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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检察长在《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讲话中指出:“要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正确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2

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房地产案件研究指导中心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揭牌成立,这标志着该市检察机关将对涉及房地产纠纷的申诉案件实行统一研究,指定办理,确保“抗准”和“定分止争”。南京市检察院将根据其下属13个区、县检察院的具体情况,在每个区、县检察院成立一个某类民事行政案件研究中心。具体参见2011年1月4日《检察日报》。又如,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也召开“同类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监督研讨会”,取得了一定的实务成果。 3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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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给出一组数字指出,“从2003年至今审理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70%的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 4

类案研究方法在民行检察监督领域的运用,则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工作。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少有人涉猎,研究成果可谓雪泥鸿爪,不同研究者之间也是分歧颇多,杂音纷呈。5因此,民事类案监督的研究,从基本理论到制度设计再到实务操作规划,均亟需大量研究力量的投入。本文旨在搭建一个民事类案监督的基本研究范式,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民事类案监督研究的基本框架

任何研究均须在一定的框架中进行,脱离研究所依赖的基础性框架,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甚至可能被完全颠覆。在民事类案研究的伊始,必须对民事类案的定义、类案的层次划分、类案的目的和功能进行清楚的界定。

(一) 民事类案监督的法制土壤

民事类案监督的提出,符合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纵观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可以发现,在1982年民事诉讼

4 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载2007年11月3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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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浙江湖州召开,其主题是“民行检察监督”,与会者热烈讨论了民行类案监督问题,争论颇为激烈。例如,作为支持方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牟逍媛教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巍。支持方论点指向的中心是:类案研究是手段,解决同案不同判是目的。作为反对方的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张山法官,其认为,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案件的主体、客体、诉讼标的、案件事实、具体情节的变化,都可能会引发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案件难以进行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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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试行)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仅表现为一项抽象的基本原则,但无具体操作形式,在该法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仅作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没有提及人民检察院的任何具体监督路径;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85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修法后事关抗诉的具体法条也仅有第186条至第188条,失之宽泛,引发了实务抗诉中的一系列操作难题;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得以出台,该规则共51条,规定了“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检察建议”等各种检察监督步骤,明确化了实务中民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模式,使得民事抗诉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力度;2007年至今,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更是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严格界定了13项抗诉事由,同时,该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实现了由一元式监督向多元式监督的全面化转变。一元式监督向多元式监督的转变,体现在监督时间上,从诉后向诉中甚至是诉前的推移;体现在监督空间上,则是在规模上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跨越。

总体上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轨迹是,从1982年原则化→1991年形式化→2001年具体化→2007年全面化,呈现出从无到有、由点到面、自弱而强的趋势性特征。民事类案监督的提起,正是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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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的发展要求,符合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 (二)民事类案的界定

1.民事类案的定义

相对于民事个案而言,民事类案是指那些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或高度相关性的案件的集合体。民事类案研究既包括对同类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研究,又包括对不同类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研究。

如何划分民事类案中“类”的层次,是一个应当精细对待的问题。第一种思路是采用“大类案”的划分法,以民法的分支作为划类的依据,如分成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类案。这种划分法可能流于宽泛,不利于研究的进行。第二种思路是采用“中类案”的划分法,以民法某一分支内的某一类问题作为划分依据,如考虑到合同法有15种有名合同,就划分为15类的类案。这类划分法的研究对象仍然较为庞大,适合于检察部门的集体协作研究。第三种思路是采用“小类案”的划分法,以法条适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效力或争议焦点作为划分的依据。这类划分法选择对象则较为适中,可以具体分工给某一名检察官进行个人研究。我认为,可以通过个人对“小类案”的研究,再融合为集体对“中类案”的协作研究,如此逐渐地由小到大,聚少成多,即可准确地绘出某一民事类案的研究谱系,从而进行更为准确地监督。

2.高度相似性的民事类案

所谓高度相似性的民事类案,指隶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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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问题的案件,例如,关于自然人借贷法律关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可归为一类。

3.高度相关性的民事类案

所谓高度相关性的民事类案,指隶属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同一类问题的案件,例如,在判断民事行为效力这一类问题上,即便是分散于各民法分支中的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婚姻继承行为、知识产权行为和商事行为等居于下位的民事行为概念,它们均需接受其共同上位概念民事行为的约束。易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对作为上位概念民事行为三大效力要件的判断,必须同样地适用于这些下位概念的效力判断。该效力判断的组织结构图可见下表:

民事行为效力判断 物权行为 合同行为 婚姻继承行为 知识产权行为 商事行为 (三)民事类案监督的界定 1.民事类案监督的定义

所谓民事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民事案件裁判中的不合法、不一致、自相矛盾之处,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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