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0〕2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垃圾

2018-12-20 10:49

杭政办函〔2010〕2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垃圾清洁直运涉及六城区垃圾

收运职工安置分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垃圾清洁直运涉及六城区垃圾收运职工安置分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四日

杭州市垃圾清洁直运涉及 六城区垃圾收运职工安置分流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垃圾清洁直运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0〕1号)精神,全面推进垃圾清洁直运工作,稳妥做好城区垃圾收运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加快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六城区)垃圾收运人员一体化管理,形成城市垃圾集、疏、运一体化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实施垃圾清洁直运涉及的六城区垃圾收运职工安置分流工作。

二、事业编制人员安置分流办法 (一)转岗安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直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9〕9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生活垃圾直运模式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9〕193号)精神,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身份、待遇、经费渠道不变的原则,将2010年1月15日前事业编制的垃圾收运职工统一转岗安置到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室,具体工作由市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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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负责指导,各区按照需安置的实际人数,从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室人员招聘指标中切块,先行安置,实现统一转岗。

(二)提前退休。

截至2010年1月15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区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并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同时,由原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提前退休人员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合同制职工安置分流办法 (一)就业安置。

合同制职工由市固废直运公司负责就业安置的,由原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由接收单位与所安置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纳入企业薪酬待遇管理体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提前退休。

截至各区实施合同制职工安置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在规定时间内由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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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区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

人员安置分流过程中,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所在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杭州市推进垃圾清洁直运涉及垃圾收运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劳动保障、城管、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职工 安置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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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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