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系市区内依法应转为国有的那部分集体土地,涉及面小,对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尤其对控制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有着特殊意义。 4. 关于实施过渡问题
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全面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分类》标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调整,将其“一分为三”,分别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交通用地中增设管道运输用地。然后,按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城乡土地统一合并、归类,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标准。
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还不能打开。这些地方的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暂时无法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修改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21-25及28等六个二级地类(含所属全部三级地类)及“交通用地”中的266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仍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地类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年报,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的编号定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包括:“201城市用地”,是指设市的居民点用地;“202建制镇用地”,是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用地;“203农村居民点”,是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204独立工矿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205盐田”,是指以经营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206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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