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

2018-12-20 22:09

近年来,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所谓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等给予赔偿的诉讼纠纷。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也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老师感到不安,以至于不少学校采取限制甚至取消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活动等消极手段来求得“平安”,表现出校方对这类“防不胜防”且又“不堪重负”的赔偿纠纷的无奈与困惑。

【案例二】

体育课跳箱摔成骨折 校方无过错仍需补偿

丁磊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2013年4月3日下午,丁磊与同学们在体育老师安排下参加中考前的体育模拟测试练习。在跑完了1000米后,又进行了实心球投掷练习,此时丁磊感觉自己体力有点不支,但他并没有吭声,仍坚持参加了接下来的跳横箱练习测试。第一次跳跃时,丁磊使出浑身力气勉强跳过横箱,第二次跳跃时,虽然右脚已经跨过横箱,但由于体力不支,左脚没有同步跟上,而是直接撞在了箱子上,人则直直地摔倒在了横箱前的垫子上,丁磊顿时感觉右腿使不上力。随后他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骨折”,达到十级伤残。

丁磊父母认为,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正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职责,才导致了丁磊的受伤。因此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学校辩称,模拟测试内容符合大纲要求,应在中学生的承受范围内,跳箱时,有体育老师在旁进行保护,丁磊受伤是由于跑的过快,导致右脚直接撞倒横箱,完全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并非因为学校的器具或设备不当,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安排模拟体育拟测试练习并无不当; 练习场地铺设防护垫,并有体育老师在器械侧前方加以保护,所以学校并不存在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的情况。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将学生送往医院,在整个事发过程及事发后处理方面并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过错,而学生在练习中受伤,自身也不存在任何过错。鉴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损失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学校酌情承担原告40%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案例三】

踢毽比赛致意外受伤 学校无过错也不担责

2012年12月24日,10岁的芊芊与同学们在课间比赛踢毽子,期间,芊芊的毽子掉在地上,正当她低下头俯身去捡毽子时,头部与正在踢毽子的同学小雯的脚撞在了一起,碰撞导致芊芊的眼镜破裂,破碎的镜片将她的左上眼皮划伤。经过医院诊疗花费医疗费共800多元。虽经及时治疗,但芊芊左上眼皮仍留下约1厘米的疤痕。 随后,芊芊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要求小雯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等共计3000多元,并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校方对芊芊的受伤并无管理、教育上的过失,因此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伤害事故属于一起意外事件,芊芊在捡拾毽子时与踢毽子的小雯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双方对此均无过错。但芊芊的确因此受到伤害,根据公平原则,小雯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学校到底该担多大责 依过错和公平责任定

法官指出,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简言之,无过错则无责任。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当“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时,学校存在“过错”,据此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责任也是认定学校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法院根据公平理念,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在近年来审理的校园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案件仅为少数。在这些案件中,或是因受害人本身的疏忽,或是因第三人致害受伤,学校本身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一般来说,当发生受害学生伤情较重、损害较大时,才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责令学校对受害学生给予一定补偿。公平责任侧重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这一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宜泛化。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学校对学生受伤有无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的形式要件是“预见+希望或放纵”,如体罚学生; 过失的形式要件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轻信可避免”。在实践中,对于故意的认定相对简单,主要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过失”。过失是未尽到注意义务,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的注意义务也应以此为标准。且这种注意义务随着时间、空间、对象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如上学时高于放学后,校内高于校外,对未成年人高于对成年人等等。

【对策建议】

从软硬件两方面着手 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法院发现,学校设施、管理方面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主因。

第一,硬件设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教室选址、地面平整、运动器材的完好等方面的缺陷,都成为伤害事故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第二,软件建设方面,事故发生前缺乏相应的预防机制,发生事故后也没有完善的处理流程,安全意识不够、制度不完善。如由于老师应在场而不在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 又如应急措施不到位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等。

为有效降低因校园伤害而引发的事故,学校应当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着手,努力建立校园安全防范体系。首先,应加强硬件设施的安全性。在校舍、体育设施等的建造上,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杜绝偷工减料等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维护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其次,应重视安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一方面,要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包括门卫值班、护导巡查、安全责任、宿舍管理等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在提高广大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到同时,更重要的是增强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自救、急救与互救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体育事故案例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OA与AO交互操作手册(详细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