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仍然保持这种权利,该权利也不可能优于荷兰长期以来在该岛所建立的有效占领。
2.西班牙没有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无从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和约》的割让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荷兰对《巴黎和约》的没有反应,不构成对此割让的默认。
3.“邻近性”没有法律根据。美国不能以帕尔马斯岛靠近菲律宾为理由而认为该岛与菲律宾群岛一起铡让给美国。
4.“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应表现为“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荷兰从1677年到1906年都在该岛行使国家权力,其间虽然有间断,但不影响其持续性。在荷兰在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四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它提出反对,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认为是平稳的。因此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帕尔马斯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
根据上述结论,独任仲裁人依照仲裁协议第1条的要求,裁定帕尔马斯岛(棉加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个部分。
【评注】
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著名案例,是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最好的说明。“先占”是传统国际法的所谓“五种取得领土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二是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在本案中,仲裁人胡伯对这个理论作了详细的解释。首先,胡伯认为,“无主地”就是没有居民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方。国际法院在1974年作
的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并补充说:“凡有在社会上和政府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无主地已经基本上是没有了,但在发生领土、特别是岛屿的主权争端时,为了论证主权的归属,这个观点仍然是非常有用的。所谓“有效占领”,按照胡伯所一再强调的,就是“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发现”一块土地,只产生“初步权利”,必须通过以后相当长时间的“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产生主权。这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了。“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平稳是指占领有没有受到反对,就是说是否取得他国的承认。例如我国的钓鱼岛以及南海诸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在那些岛屿存在着大量我国行使主权的证据,特别是在历史上的所有关键时刻,我国都明确地表明了对这些岛的主权,这事实已为全世界所公认。胡伯的观点正可以作为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注释。
第三,“邻近性”不能作为要求主权的根据。胡伯肯定说国际法上从来没有以靠近而取得主权的规则。岛屿的主权决定于法律关系而不受地理远近的影响。国家对靠近其海岸的外国岛屿,无权以历史或地理上的理由而主张主权。当然,地理上的邻近,可能造成某些有利条件,正如胡伯所说,那只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协议解决。地理上的邻近性决不是决定领土主权的—个因素。这个论点对解决当前的岛屿主权争端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关于时际法的适用,胡伯的观点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发现的效果,根据发现时的国际法,可能是有效的,但根据争端发生时的国际法就不一定是有效了。例如19世纪时期的许多不平等条约,根据当时的国际法,也许是有效的,但根据解决争端时的国际法,那就不再是有效的了。国际法的观点是符合发展趋势的。编者认为胡伯所指的持续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是为了说明“有效占领”的内涵,它与“时效一所指的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荷兰不是侵占西班牙的帕尔马斯岛而是根据宗主权协议取得帕尔马斯岛主权的。因此不能认为胡伯支持了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
本案裁决对领土主权的确认作了详尽的分析,其中许多论点直到现在仍常常被人们引用。胡伯的观点不仅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也为人们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提供了有力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