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2)

2018-12-20 22:44

故张阳等人的追赶行为是使得程明不得不走上冰面原因,程明选择朝冰面逃跑固然错误,但从刑法上来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张阳的行为不是构成程明溺亡的唯一原因,但是是重要原因,所以二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其中途追赶上程明后还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失去理智的判断潜在的危险,才会选择不安全的冰面作为逃生的道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确已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没有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程明就不会掉进湖里以致溺亡。

因此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对于程阳的死具有因果联系 3)张阳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使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要求行为人实行特定的行为,以消除、减轻危害或危险。在本案中,张阳的追逐及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跑向冰面,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这时张阳有义务实行特定的行为去消除、减轻这种危害。但他并没有这么做,根据赵乐的证词,他只是恐吓性的说了句“淹死你”,并没有大声

呼叫赵乐回头,告知其危险性。其次,张阳未尽救助的义务。程明不见踪影后,虽然同伴赵乐也说道可能程明已经落水,并且李佳媛拨打电话给被害人,电话无法接通,但被告也不以为意,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或确认其情况,导致程明失去了被救援的机会。

3.从主观方面要件来看,张阳在案件中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首先,张阳在南湖公园附近长大,对其很熟悉,并且案发5,6天前才去过一次,自然对南湖公园冬天的冰面状况十分了解。他明知道冰面不安全,自己几次都提到不敢下去,还用脚在程明经过的冰面上试验,担心冰面不结实,张阳显然已经预见到程明可能落水的危险结果。但还是轻信他能够避免落水,还是将程明追赶到了冰面上,

2.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与间接故意在主观意志上的区别在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之后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放任还是反对.并且张阳对于程明的死显然是不希望的。从他的供词中可以看见他的本意只是让程明向赔礼道歉或者揍程明一顿,没有带任何凶器,并没有想让他死。

综上,张阳对于程明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张阳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刑事责任奶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张阳在案件发生时已经17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女友意图不轨,此为被害人犯错在先,因此被告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坠湖之前对其实施伤害的证据不足,故可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属情节较轻的从轻情节,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7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加并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犯罪。

争议的焦点

鉴于对方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因此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就不赘述了。下面针对辩方可能提出来的反驳意见进行分析。

1. 对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因为被害人的举动中断。

这个问题的突破点就在于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追赶的过程中所抱有的心理。正常人在能够选择一个较为安全的路时,过于紧张的人可能就会由于紧张,迈入险境。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赵乐的口供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说谎。而再次结合,被害人选择了有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可能的一条路,可以推知,被害人在坠湖之前确实受到过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或身体伤害。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着因果关系。

2. 对方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对于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阶段分析。在追赶被害人的过程中,的确根据当时的天气推知湖面结冰情况可知,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见到被害人孤独一掷的跑向湖面后掉下去的可能性。但在第二个阶段,他同赵乐的猜测中表现出自己料想到这种结果的可能,再加上之后,李佳媛打电话给被害人这一点,更是证明了被告人的心虚。同时在电话无人接听之后,这种可能变得极大,这一点,我想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了。因此,从两个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追赶阶段料想到被害人坠入湖中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在其坠

湖之后,种种迹象表明,其已经认识到此种可能性的客观存在,因此,依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对于被告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我方认为生命权是公认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高于一切,在本案中从追赶被害人被害人的路线来看被告人与其同伙赵乐前后夹击被害人,使得被害人陷入无路可逃的境地,本案中被告明知是结冰的湖面是不安全的,但是他过于自信,也许是自认为能追上死者,也许是主观认为死者不会选择冰面,因此即使是知道死者可能会选择极具危险性的逃跑路线(冰面),却仍旧穷追不舍,最终酿成悲剧,因此希望法官公正裁决,使公民树立对于生命的尊重乃至敬畏的意识,保护公民尚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犯罪案件背后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犯罪嫌疑人张阳因与被害人程明存在矛盾,于2005年2月23日将被害人骗至东江县南湖公园,张阳与赵乐尾追程明时,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坠湖溺亡。一个年轻人的生命就此终结。因为程明经常骚扰甚至差点强奸张阳的女友李佳媛,张阳很生气决定要和程明当面解决这件事情,却不料造成如此的后果。年轻人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应该用理性和正确的方法去解决,而不是一味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去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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