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 环境要素
2 可持续发展能力 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4 环境质量标准 5污染者负担原则 6 环境资源规划 7 泡泡政策
8 美国《超级基金法》
1 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
2 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3 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批程序。 4 简述我国的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5 什么是环境噪声?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6 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全过程管理原则的规定。 7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8 试述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原因。
案例分析:
1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2 1999年11月19日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发生。
早晨,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先是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有的学生咳嗽,有的扶着栏杆头昏眼花、乏力,连腿也迈不动;还有的根本不能直立,倒在地上打滚,喊“肚子疼”。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稼、蔬菜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像遭了霜打一般。 上午9点多,中毒学生已达100多人,教师2名,村民若干,土地受损100多亩。虽经极力抢救,但危害后果还在蔓延,消息很快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又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时为止,全案共造成204名学生、2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农田127.9亩受损,部分庄稼和作物绝收。
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认定,发出毒气的大铁罐为化工业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味气体
为纯氯气。人畜闻后出现呕吐、咳嗽、乏力等中毒症状。
这起重案的肇事者是3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淮阴县北吴集乡李葛村八组农民吴自柱;该县果林场营村6组个体户王启和姜翠兰。其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11·19”惨案发生。
该案造成的后果之严重,是该县建国以来乃首次,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27日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3人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诉后于2000年5月19日及2000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公诉人与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讯问3名被告人为何这么做时,3人均回答:还不是为了赚点钱嘛,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审判】2000年6月12日法庭作出下述一审判决。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自柱、王启、姜翠兰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3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1000元、1000元。 【思考题】
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2、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 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
林某应当赔偿损失。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 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4 A是一家砷制品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新建了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此后经环保部门责令。A委托B研究所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报告表结论认为:根据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区域环境现状监测结果得知,该评价区域的大气环境、土壤环境中除砷的含量超标外,其他的污染因子均未超标,水环境中各污染因子均未超标;由该污染源分析可知,该工程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未超标,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如严格处理,对周围影响不会很大。此报告经省环保局审批批复同意。不久,与A厂相邻村庄的村民因为饮用河水普遍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此后经政府组织调查,发现是A厂的生产线存在重大环保缺陷所致。于是村民们开始向A索赔。A认为,生产线存在重大环保缺陷的主要原因是B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中未明确指出所致,因此损害应当由B承担。
问题:B是否应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5 张某认为,距自己家附近10米处的一家橡胶厂,每日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的噪声测试报告表明:环境噪声并未超标。问题: (1)本案有无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为什么?
(2)张某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6 A冶炼厂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B公司签订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这些废渣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22吨。B公司将这些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C区域内,造成C区域的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有毒物质含量高以及重金属等难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的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险,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问题:请指出A冶炼厂和B公司的违法之处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7 1998年10月,杜某伙同他人窜入青海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5只。后经人介绍,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某境外商人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猎捕雪豹的事实。问题:(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2)杜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成立哪些罪名
8 2002年11月大丰市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第三核心区部分土地租赁给个人B某从事水产品开发经营活动。B某于2004年在核心区境内开挖水产养殖水塘三处,架接了高压线路,并兴建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开发设施,占地约150亩。问题:该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9 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被告乙以达标排放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因果 联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可否要求赔偿能力最强的被告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法院撤消环保部门的决定?
10 某化工厂厂长A为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某日下令偷偷将近20吨未经处理的有毒废水排入附近的河流之中。一天之后,附近居民发现河流里的鱼类大量死亡,并且水中含有异味,遂向当地环保局报告。但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的B并未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也没有到现场去勘查。三天后,经该河水灌溉的农作物大量死亡,附近居民的饮用水也受到了严重污染,多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问题:A和B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