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仍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但两者的适用范围发生了重大改变。除了增加对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如图2所示。
可以看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具有实际性控制的子公司(实质控股大于50%)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权益法,即母公司按应享有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份额,在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母公司报表)时,采用的是成本法,即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母公司应享有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而旧准则中,对于具有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无论是合并报表编制还是个别报表编制均采用权益法。这也是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变化之一。其目的是: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避免在于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新会计准则正是由于核算方法的不同,使得合并利润表中“归属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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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与母公司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实质重于形式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超声电子在2006年的利润分配是基于合并报表中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且在2007年度公司向十名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525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3,62亿元。为公司新项目实施技改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并承诺继续按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既遵循了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又坚持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东利益的保障和承诺的实现。
四.广东超声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影响分析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分配能力。若为单一的企业,其当年税后净利润即可反映其分配能力,但是若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分配能力则不能仅以其自身的经营成果来衡量,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母公司实质上享有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其分配能力时应考虑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经营成果。
(一)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应超过本年税后净利润,否则就需要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来补充。然而,当企业具有一个或以上的具有实质控制的子公司而形成企业集团的时候,需要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而由于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若子公司年终利润分配在母公司之后,结果使得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远小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若完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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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定,母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基础是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从经济实质上来说,不能反映母公司的实质分配能力,会对母公司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广东超声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的影响查阅超声电子2007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发现在计提法定公积金时,只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来进行计提,即按5790367.71元计算,并没有将子公司的影响纳入计算的基数。而2007年母公司对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4656000.00元,远大于母公司本年税后净利润5790367.71元,但是并没有超出母公司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总额。如果单纯地看母公司报表,超声电子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显然超出了其当年的分配能力。然而,查看同年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所分配的64656000.00元少于归属于母公司权益的净利润107840368.62元,约占60%,比例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计提公积金和对股东发放股利都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然而两者决定的基础数据却不同,显然是存在矛盾的。为了能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反映母公司的实质分配能力,采用该分配方式相对来说更为合适。依照(公司法)及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以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作为分配的基础。然而,该做法不能如实反映母公司分配能力的经济实质,导致母公司股东权益受损。因此,母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其自身在集团内享有的本年净利润作为决策的依据,不应拘于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应从股东利益考虑,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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