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任务
第一,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及时给予登记发证。
第二,2010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要抓紧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当事人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要按照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要注重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这些关键环节,认真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为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要注重宣传。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讲清楚土地登记的作用,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依规。在具体操作上,要尽可能地运用先进技术,确保登记的每一宗土地都能达到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标准。
四要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县区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要优质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面向基层、深入一线、贴近群众的优势,设立服务窗口,印发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损害群众权益。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 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