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2)

2018-12-20 23:02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 .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4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 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 2 )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 3 )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者;

( 4 ) 不满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但答辩通过者可准予毕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满足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毕业时间从论文答辩通过之日算起,获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5 .若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6 .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从二 OO 三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内容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相抵时,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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