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毁灾害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水毁灾害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水毁灾害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接到水毁灾害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中心灾害领导小组报。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水毁灾害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中心灾害领导小组报告水毁灾害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中心灾害领导小组接到有关水毁灾害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向营运管理中心报告。水毁灾害事件发生地的各养护站,应当及时向所属的地区中心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高速公路水毁灾害事件。
六、监督管理
(一)、灾害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水毁灾害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二)、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免、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对水毁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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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毁灾害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О一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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