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培训教材

2018-12-20 23:11

第一章 主要地质灾害

第一节 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易发区

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按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可以划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3、地质灾害危险区

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可以划分为危险性大区、危险性中等区和危险性小区。

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可分为危害性大、危害性中等和危害性小三级。 5、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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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的: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中型:因灾死亡3—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自治区定死亡1—10人。。 潜在隐患点:

特大型:受威胁人数>1000人; 大型:受威胁人数100—1000人; 中型:受威胁人数10—100人;

小型:受威胁人数<10人; 6、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区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首先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原则,然后根据防治分区原则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分区,一般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7、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包括避让、监测、预警、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四大类。

第二节 崩塌、滑坡

一、崩塌

(一)什么是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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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系指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空虚,折断压 碎或局部滑动、失去稳定、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的地质现象。 (二)崩塌的形成条件

1、地形地貌条件:地形陡峻切割剧烈,悬崖临空高耸,坡度在25°—40°的斜坡,上、下陡,中间缓的斜坡,易产生崩塌。 2、地层岩性条件:硬质岩层中夹软岩层或破碎带的地段,易产生崩塌。

3、地质构造条件:活动构造带,新构造运动强烈区,地震常发区,岩石破碎,易产生崩塌。

4、人为条件:人为开挖边坡过高、过陡区,人为在矿区斜坡上开挖矿、砂、石,堆弃废碴、废石、修筑公路等,破坏斜坡平衡区,易产生崩塌。

(三)崩塌的规模:巨型>100万m3; 大型10—100万m3; 中型1—10万m3; 小型<1万m3。 (四)崩塌的影响因素

自然因素有:昼夜的温差、季节的温度变化,促使岩石风化,降 低其抗剪强度,遇雨水沿裂缝渗入,使斜坡土体湿化,重量增加,粘 聚力降低,而导致岩土体崩塌产生。降雨、融雪水渗透进入土体孔隙 或裂隙,使土石抗剪强度降低产生崩塌。另外,由于地震产生裂隙和 断崖,助长了以后降雨和融雪的渗透,而诱发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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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有: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采矿不按规范执行,预留矿柱体少,乱采滥挖,造成采空区塌陷,导致山体开裂,继而发生崩塌。露天采矿时,塑造了边坡,随着露天开挖深度不断加大,严重地破坏了边坡原始应力的自然均衡,导致人工边坡的变形、破坏和滑移。另外,在矿山由于开采矿石,劈山放炮,强烈振动,使矿山斜坡岩体受振而松动,诱发崩塌的产生。 (五)造成的危害

由于崩塌主要发生在矿山开采的边坡脚、山体的边坡上及通往矿 区的交通公路两侧。因此,造成的主要危害是威胁陡坡下的居民生命 财产安全、损坏和堵塞交通道路、砸坏交通工具、山边建筑物、矿山 或水利设施等,造成人员伤亡。另外,如果崩塌物堵塞下游河道,引 发溃坝,会造成更大的泥石流一滑坡灾害。

例1:1993年7月9日,伊犁新源县哈斯特吐尔根夏牧场的一处 陡壁,由于连降暴雨,陡壁的裂隙裂缝,受雨水渗透,粘聚力降低, 诱发山体崩塌,造成陡壁下三户牧民房屋被掩埋、10人死亡的重大灾害。

例2:1997年6月5日,在通往拜城铁热克矿区的矿区公路一侧, 由于人工开挖边坡,修筑公路,致使原始边坡稳定性遭到破坏,节理、 裂隙发育,加之6月4日—5日连降暴雨,雨水渗入,减弱了岩土体 抗剪强度,导致山体崩塌,造成一辆汽车被埋、2人死亡、公路堵塞 的严重崩塌灾害。

此外,在G219(通阿里)沿线、S101沿线、G217沿线巴音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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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克通往库车之间等均有崩塌灾害发生。

(六)崩塌的防治

1、崩塌区治理难易程度划分

崩塌区可根据其规模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崩塌区落石方量大于5000m3,破坏力强,难以处理。 (2)Ⅱ类:崩塌区介于Ⅰ类和Ⅱ类之间。

(3)Ⅲ类:崩塌区落石方量小于500m3,破坏力小,易于处理。 2、崩塌防治要求

(1)Ⅰ类崩塌区不应作为建筑场地,线路工程应绕避开。 (2)Ⅱ类崩塌区,当坡脚与拟建建筑物之间不能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应对可能崩塌的岩体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工程通过Ⅱ类崩塌区应采取防护措施。

(3)Ⅲ类崩塌区可作为建筑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岩体采取治理措施。

(4)对Ⅱ、Ⅲ类崩塌区沼理措施的选择要求

a、对于Ⅲ类崩塌区,可修筑明洞、棚洞等防崩塌构筑物。 b、对Ⅱ、Ⅲ类崩塌区,当建筑物或线路工程与坡脚间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时,可在坡脚或半坡设置起拦截作用的挡石墙和拦石网。

c、对于Ⅲ类崩塌区,应在危石下修筑支柱等支挡加固措施。对易崩塌岩体应采用锚索或锚杆串联加固。

(5)防治崩塌落石的遮挡建筑物(见表8.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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