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讲话

2018-12-20 23:22

在全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高标准完成全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下面,就本次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紧迫。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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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臵,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目前,旗委、政府正在有条不紊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市场和建设秩序清理整顿。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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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维护全旗农民权益、加强耕地保护、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重要举措,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旗的总体部署上来,严格按照《达拉特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入清理整顿农村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管理,为推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明确任务,把握政策,科学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苏木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在吃透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确权登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解决难点问题。

(一)完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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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三)加强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规范已有成果。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旗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六)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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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旗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暂停办理,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全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成立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由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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