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行政制度主要类型(2)

2018-12-21 11:47

部队总司令,拥有最高军事统帅权;拥有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等外交权。第二,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行政,对总统及高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行为可以予以弹劾。第三,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推翻内阁。如美国的内阁是由总统、副总统以及各主要行政部门的部长和总统指定的高官组成;它不是决策机构,而只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举行内阁会议,对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纳。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在政体上开始实行“半总统制”。所谓“半总统制”即是融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概括起来有一下方面:第一,从融合总统制政体的特点看,总统拥有最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在行政方面,总统拥有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的权力,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有权任命国家高级文职官员及高级军官。在立法方面,总统有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进行重新审议的要求,对此要求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将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的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此外,总统作为军队统帅负责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

采取非常权力;在外交上,有权对外派遣或者接受外交使节,有权决定和批准外交条约,审查并批准国际条约;在司法方面,总统作为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是司法独立的保障人,等等。第二,从融合议会体制整体的特点看,以总理为行政首脑的政府掌管行政事务,议会有权监督政府行政,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某一政策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或政策表示不赞同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总之,半总统制既有总统制国家总统拥有行政权、与议会分权制衡的特点,又有议会制实行“责任制政府”的某些特点。

委员会制基本上接近议会共和制,即经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联邦)行政机构的权力,所谓的“委员会”实际上是最高行政机构。其主要权力是:对外接受国书和从事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裁决权。179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后,曾在一个时期内实行过督政府制度(1795--1799)。根据当时的共和国三年宪法规定,经五百人院提名,元老院选举出五人组成督政府。督政府执掌行政权,统率武装力量。有权任免官吏,掌管国家财政大权。五名督政官轮流担任主席,任期为三个月,掌管国玺和国家法令的签署权。五名督政官每年改选一

人,卸任的督政官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当选。1799年拿破仑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开始实行军事独裁统治,这段短暂的“委员会制”的历史便宣告结束。

在当代西方国家发展的历程中,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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