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变更与法律事实
权利系民法的核心,人为权利的主体,物为权利的客体,结合三者,动态地观察权利之变动。即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使人与人、人与物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造成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细致费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独立取得新权利而言。 权利的绝对发生,如:甲新建房屋(原始取得所有权)、乙购买之(原始取得债权)
继受取得,指就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其权利而言。
权利的变更
权利的变更情形有三:1、主体的变更 乃权利之转让
2、客体的变更,如因符合而使所有权的客体变大;因债
务一部分清偿,而使得债权缩小。因给付不能而使请求给付特定物债权 变为损害赔偿债权。
3、效力的变更,如附有抗辩权的权利,变为无抗辩权;
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变为得对抗第三人。
权利的消灭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意义
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权利得丧变更(或其他法律上的效果)的事实
称之。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人的行为
(1)适法行为:A.表示行为{ a.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b.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
B.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 A.侵权行为 B.债务不履行等
2、其他:(1)自然事件,如:出生、死亡 (2)自然状态,如:时间、经过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分析如下:
一、法律行为系一种法律事实
因法律行为的做成得发生一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变动,故法律行为是
一种法律事实。
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至少须有一个以发生司法上效果为目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若干法律行为尚须与其他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或生效。如:借用(要物合同,实践合同),因物的交付而成立:动产物权之让与 非将动产交付不发生效力。
三、法律行为在于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赋予一定私
法上的效果,发生私法上的权利的变动。如因买卖合同而取得债权;因动产只让与合意及交付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
1、一般成立要件,细致一切法律行为所共同的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系指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行为需
践履一定方式;要物行为需交付标的物
(二)、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可分为:
1、一般生效要件,系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通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2)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妥当(不违反公序良俗) (3)意思表示须健全
2、特别生效要件,系指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附条件或附
期限的法律行为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法律行为乃处分行为时,当事人须有处分权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系指法律上有此行为,即发生法律上的效果,不论行为人有无取得此
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又称非表示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
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乃无关于心理的行为,故亦称事实行为。
关于实事实行为,不适用或不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故五岁的孩童捕获小猪,仍能取得其所有权;患严重精神病之无行为能力人拾获珠宝时,亦能主张拾得人之权利。
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系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此并不问行为人企图发生何等效果,乃因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一定效果。此
之效力虽由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极为相近,故学说上称之为准法律行为。例如:催告(意思通知)、召集社团总会的通知(观念通知)、妻对夫通奸行为的宽恕(感情表示)
对于准法律行为,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规定在何种范围内,得为类推适用,应视各该行为具体定之。就催告(意思通知)而言,通说认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之欠缺、意思之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时期,及代理之规定,原则上均得类推适用。
例题:甲为一位十六岁高中生,于郊外拾获一辆他人丢弃的自行车,得其父同意,将车出卖给邻居某名牌大学法学院二十岁大二学生乙,并随之交付。乙迟迟未于约定日期付款,甲定期催告。乙置之不理。甲即向乙请求返还骑车,乙提出三个问题诘难之:甲仅十六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1、不能因拾得遗失物而取得该车所有权 2.催告不发生效力 3.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法条中对此三者无明文规定,试问如何作答
解答:1、甲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无主物之先占系属事实行为,不适用或
者不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故甲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2、催告系属准法律行为,通说认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原则上得类推
适用;甲之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得法定代表人之允许,惟催告系属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要件,乃纯获法律上的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有效为之。
3、甲欲请求乙返还骑自行车,需以甲已解除合同为前提,解除权之行使,
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系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规定可知,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以其单独行为无效。如果甲之法定代理人审酌情事,对甲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不为允许时,甲虽不得向乙请求返还自行车,仍能依据合同法第109条规定请求乙支付价金,及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王利明表示系直接适用合同法112条)请求给付延迟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并无就给付延迟时所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为直接规定,故多数学者就此仅介绍其他国家的学说,而未能说明我国就此之请求权基础何在。有将给付延迟当作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而直接适用合同法107条)
Ps: 民法通则
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甲有ABC三画,以总价十万元出售于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赠予丙,并让与之。于乙开具十万元支票交付于丙后。甲即将三幅画交付于乙,移转其所有权。试问:
1、甲乙丙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2、何者为负担行为、何者为处分行为 3、区分二者有何意义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甲丙之间赠与合同、乙开支票的行为,为负担行为 甲移转ABC三画的三个物权合同,甲丙之间债权让与合同、乙将支票交付给甲的物权合同、为五个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系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合同(买卖)、其主要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的做成,债务人负有给付的义务。
处分行为
系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类型:
1、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抛弃)、合同(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
2、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抽象的)作为标的之处分行为,如债权 或著作权的让与,债务免除
物权行为适用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其公式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物权的存在,及变动有可由外界查悉的征相。则信赖此征相而有所作为者。纵领其征象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其信赖亦应受保护(公信原则),因而产生善意取得制度,准物权行为,尚欠缺公示方法,故无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行为原因的意义
法律行为的原因指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原因,乃当事人为财产上的给予之目的。例如汽车买卖合同、其给予目的,对于出卖人而言,在于取得价金请求权,对买受人而言,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于甲出卖汽车的缘故,如:换车、出国、均属动机。给予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动机则不是。甲依让与合意交付该车于乙。乙支付价金,此二项物权行为之给与目的系在履行买卖合同上之给付义务。买卖合同乃成为物权行为的原因。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甲出售A屋于乙,价金100W,甲将其对乙的价金债权赠予丙,并让与之。甲于开具的一百万面额的支票交付于丙后,即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 1、何谓有因行为,何为无因行为? 2何者为有因行为,何者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
有因行为系以原因为其内在构成部分,系具有目的取向的行为,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时,其法律行为不成立。例如甲表示出卖某车与乙,而乙误认为赠与而承诺时,双方当事人对给予目的(法律原因)欠缺合致,买卖合同不成立
无因行为
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均为无因行为,即原因超然屹立于处分行为之外,不因原因的欠缺,致处分行为的效力受影响,债权行为例外的债务拘束、债务承认、以及票据行为,均属无因行为。
甲与三月一日出卖A画于乙,价金一万,四月二日,甲依让与合意交付该画,乙同时给付约定的价金。其后发现下列情形时,试说明何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甲与乙间的法律行为均属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