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挤占挪用信用社贷款,或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2、经常签发空头支票;
3、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受到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
4、在多家银行机构开户,或经常转换往来银行,故意隐瞒与某些银行的往来关系;
5、借款人对信用社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合作的态度。 (二)借款人财务预警信号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持续减少;
2、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弱或下降;
3、应收账款账龄明显延长;
4、销售额下降或销售额上升,利润下降; 5、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三)市场环境预警信号
1、借款人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变革,产品使用价值降低或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等;
2、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下降幅度超出承受范围; 3、企业市场份额逐渐缩小; 4、销售旺季后,存货仍大量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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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风险预警信号
1、国家和区域农业政策、产业政策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2、财政支农政策、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政策及利率、汇率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五)其他预警信号
1、被银行业协会或者媒体宣布或曝光的信用不良的借款人;
2、在其他金融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下降;
3、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保证能力明显出现问题;
4、担保手续不完备,抵(质)押物价值大幅下降或发生损失等。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出现风险及时进行处臵。贷款风险预警处臵实行分级管理。对风险程度有必要引起关注的警示性信号由信用社负责处臵;对风险程度有继续扩大趋势的警示性信号由县联社负责处臵;出现处臵难度大、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应请求市地或省联社予以协调处臵。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超出管理权限的风险信号的处臵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处臵措施落实情况、风险信号对贷款安全的影响是否消除、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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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事宜等。
第十六条 各地要按月对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应主要阐述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贷款风险监测的总体情况
(一)贷款投放计划完成情况;纵横比较情况; (二)贷款流动性情况; (三)贷款集中度情况。 (四)资产质量。
第二部分:大额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大额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二)省联社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授权管理情况、单户贷款余额控制情况、“倒贷”贷款实现余额压缩情况等;
(三)新发放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限制性行业的投放情况,拟采取的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大额贷款管理的工作措施和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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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不良贷款形态之间转化情况,分析原因,并重点说明现金清收、收回抵债资产等情况;
(三)本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情况,对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达到或超过2%的县级联社要做出重点说明;
(四)对不良贷款的趋势变化进行预测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说明理由;
(五)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大额贷款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经办责任人限期清收,主责任人予以降职处分。
(一)对不及时、准确收集风险预警信号,至使贷款风险程度加大,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处理不当,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对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处臵、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且未经省联社审议咨询的大额贷款,由于主观因素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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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下岗清收,主责任人无论是否交流,一律予以撤职。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良贷款未能按要求完成下降任务的县联社,市地要采取对联社主任进行约见谈话,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清收责任和措施。对不良贷款完成情况较任务差距较大的县联社,省联社对市地及县联社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十条 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比例达到或超过2%(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除外)的县联社,各地要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并限期清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 2. 县级联社大额贷款监测月报表
3. 省协会-省联社咨询发放贷款监测季报表 4.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监测季报表 5.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监测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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