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机关也应改变“当场予以登记”的做法,适当延长审批期限,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时,更要慎重对待,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防止当事人利用登记离婚规避法律。
(四)设立离婚公示制度
在我国,离婚的公示程度远不如结婚的公示程度,而我国离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大多是因为离婚的公示程度过低。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没有社会大众的监督,一些如冒名登记离婚、共有财产分割受有欺诈、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仅靠婚姻登记机关有限的形式审查是很难加以避免的。曾有学者提出增设离婚公示制度,理由是:登记离婚协议中常有非法目的,设立登记离婚公示制度有助于利用社会力量来监督当事人,同时也有助于排除假离婚和具有胁迫性的离婚。
笔者认为,要避免登记离婚中出现的假离婚、骗离婚等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立离婚公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先予以公示,有异议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问题。异议期也不能过长,但具体规定为多长的期间以及公示方式的问题,尚有待于理论界各位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五)明确规定滥用离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婚姻法在规定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和程序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同时,也应该对违反离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应规定。笔
者建议,首先,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对于不符合登记离婚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其离婚登记无效,收回离婚证。宣告离婚无效后,法律关系回归原来的状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假离婚和骗离婚。第二,赋予人民法院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律可明确规定:对于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撤销。财产应恢复到离婚前的共有状态,也可以依法追缴或强制履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