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二十、施工验收
20.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约定工作。但甲方与业主间的工程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0.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乙方仍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二十一、施工配合
21.1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检查,以及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相关方需要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1.2与相关方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的安全防护设施如乙方随意破坏造成安全事故,该事故受害人不论是乙方人员、甲方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乙方应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期限至分包工程合同期满(包括经甲方认可的延长期限),全部退出现场止;
(2)所有搭设完毕的操作架、操作平台、垂直运输工具须在甲方的统筹下使用,乙方应无条件允许现场所有其它各专业分包方使用,直至合理的延期期限,在此期限内乙方不能另行索要包干价以外的补偿费用。
(3)给排水、电气、消防、燃气、通风专业上注明的所有预埋、预留由乙方负责;
(4)为其它分包工程(无论业主指定分包及甲方其它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源/电源的接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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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通道、安全防护等必要的施工服务); 二十二、文明施工
22.1本工程按“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场容、场貌予以保持、维护,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清、材料堆码整齐、道路通畅等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所有工作。
22.2保持生活区整洁卫生,不留宿外来人员,不乱接电源、不准用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严禁生火做饭,在建工程内严禁住人。
22.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名册,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22.4所有施工人员暂住证及体检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三、税金
合同价不含税,由甲方代缴。 二十四、违约责任
24.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2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满足甲方进度节点控制要求,如月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暂扣当次工程款的5%,待乙方进度满足总体节点要求,再无息返还。如因乙方造成竣工目标不能按期完成,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为0.5‰向乙方收取工期逾期罚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算总价10%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如合同外施工内容委托乙方施工,乙方应报送合理价格,甲方审核后执行,如乙方对甲方认价有异议且在甲方出据相关证明证实认价的合理性后乙方仍拒绝施工,甲方将该部分工作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代付劳务工资,所付款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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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2倍支付违约金,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如违反甲方制定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制度和办法,则按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处罚。
(8)若乙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2000元/人次的罚款,若该现象再次出现或性质严重者,甲方勒令乙方立即更换相关人员,若乙方施工人员暴力接触甲方及相关方管理人员,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人次罚款。
(9)乙方应参加甲方及相关方组织的各类检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检查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由此增加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将按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处以罚款。
(10)如乙方施工质量、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对部分合同工作内容按合同分项工程单价另行分包。
2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五、处罚条例
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加强施工管理,创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特制定如下处罚条款:
(1)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元/人次。 (2)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罚款100-200元/人次。 (3) 在工地打架、斗殴、挑衅滋事的罚款5000元/人次。 (4)从楼层往下抛掷物料、垃圾等,罚款1000元/人次。 (5)故意损坏、拆除工地安全防护设施,罚款500~1000元/次。
(6)外架堆放物品不得超过规范要求,零星扣件、小型工具等应装在工具袋或否则每次处罚50-500元。
(7)卫生责任区不安排打扫,责令整改并罚1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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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在工地上卖淫、嫖娼、观看黄色光碟和带有反动性的影碟、书籍,严禁吸毒,不留宿非工地作业人员,否则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乙方所属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社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10)严禁偷盗,偷盗物品价值300元以内或造成较小损失的罚款2000元/次,偷盗物品价值300元以上或造成较大损失,按实际损失的三倍处以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26.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湘潭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6.2 争议解决前,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二十七、不可抗力
2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件损失;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事件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
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27.3.1工程本身的损毁、因工程损毁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现场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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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27.3.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7.3.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由甲方承担,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7.3.5停工期间,乙方按甲方安排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
27.3.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乙方分摊; 27.3.7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2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顺延合同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二十九、合同解除
29.1如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9.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9.3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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