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2018-12-21 13:06

第四章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经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较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两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两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所在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给予全联合校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三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不得晋升职级,校长、分管校长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发生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解聘,取消五年评先树优资格,当年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职级后退一个等次,分管校长免职,校长、分管校长取消两年评先树优资格。 过错人主动报告教学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要减轻处罚。确因查找未到班学生、要急避险或防范其他安全事故而发生拨打电话、离开教室等教学责任事故,可免于责任追究。但事故当事人要主动向学校报告,并接受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免除校长、分管副校长的职务,取消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果教学责任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或旷课,除对当

事人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责任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由党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以内提出申诉。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时间内,过错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学校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即被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决定要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

第二十七条 在10日以内组成教学责任事故审核小组,调查审核后,报上级研究做出复查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制定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预

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重、特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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