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公司、职工财产及生命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的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防护。
(一)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二)\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及围护。
(三)安全防护通道和防护棚搭设所用的人工和材料。 (四)用于安全防护的电器产品及机具(保护器、熔断器等)。 (五)用于高压线路防护的防护棚、挡墙、屏蔽罩等。 (六)高层建筑交叉施工的安全防护。 二、宣传教育培训
(一)施工现场七牌两图、警告、警示、提示标志、标语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一)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二)深基坑支护和高层施工用于安全生产防护的材料和各项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
(三)特殊关键部位施工及吊装等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封闭围挡、大门标牌、 \五小设施\等。 五、提高本质安全所需更新的设施、设备及改造维护资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整改、监控支出。 九、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及安全技能培训支出。 十、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达到安全产生标准或满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所需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一级科目为:安全生产费用,二级科目按下列子目设置:1安全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检查费用;3安全培训费用;4安全技术措施费用;5其他。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年初根据
年度产值计划,编制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做到专项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报各单位生产和安全经理审查,并报经理批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和财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为从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节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进帐,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准确反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年度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监部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监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 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各分公司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编制下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年度预算》报公司,公司汇总后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每年年初正式批准下发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前向公司安监局上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且上报预算执行情况的附表应有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审计、安监部门领导的签字。公司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集团公司安监局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临时增加安全支出的或项目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成,需要延期或调整的,可对当年预算适当调整,但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会同财务、审计和工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