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2-21 14:02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

通知

通民发[2010]123号

崇川、港闸、开发区民政局:

为做好市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申报流程

2010年7月及以后,各养老机构按月申报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于次月5日前应向区民政局提交《南通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南通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统计表》(一式两份)。如新增人员,应提供新增老年人入住协议书(含送养人或监护人的资料及联系方式)、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核、审批

(一)区民政局收到民办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后,联合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形成审核意见。并

将机构申报的《南通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算人员汇总表》及审核后的《南通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于每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市财政局、民政局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经领导批准后形成审批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民办养老机构所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如抽查发现一例弄虚作假,则取消该机构半年运营补贴。 (二)运营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区民政局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向市民政局填报《南通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原则上每年8月和次年1月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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