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变更设计涉及甲供料的,应同时编制甲供料清单。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查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查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公司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三十一条 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变更设计履行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程序未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为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主管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协管部门为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工作组),责任人员为各部门部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工作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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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修改、变更已经公司审核鉴章的施工图。擅自变更的施工图不得作为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确需变更的,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变更施工图应有必要的图件及文字说明,标高尺寸标示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
第三十五条 对有争议的责任界定,各方意见可载入相应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或会议记录,并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载明。Ⅰ类变更设计责任划分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责任划分由公司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配合工管中心对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Ⅰ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及时、系统进行变更,减少工期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公司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公司;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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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四十条 公司、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均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见附件9-1、9-2、9-3),实行签认手续,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
归档的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变更设计建议书;
(二)变更设计现场核对确认单; (三)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含影像资料);
(四)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书,Ⅰ类变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报批文件);
(五)审核、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六)变更设计初审意见(Ⅰ类变更设计); (七)变更设计批复(Ⅰ类变更设计) ; (八)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四十一条 变更建议书及其编号由提议单位填写,格式为渝黔(渝万)铁路①标段②变④第⑤号,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变更设计送审单和变更设计通知单编号应一致,格式为渝黔(渝万)铁路①标段②变③类④第⑤号,其中:①为标段序号或代码,②为专业代号(以设计专业分工为准,统一编号为路基、桥梁、隧道、轨道、通信、信号、信息、电力、接触网、牵变、房屋、给排水、站场、工务、机务、车辆、大临等,同专业同年度不得重复编号),③为变更设计类别,④为年度,⑤为文件顺号。
用表标题均采用三号黑体字体,其他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变更设计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公司四份、设计单位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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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伍份。
第四十二条 每月末25日前,监理、施工单位应清理汇总当月已生效的各类变更设计,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报送公司工程部(指挥部、工作组)审核。指挥部在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当季《变更设计汇总表》送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季末对变更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末形成变更设计管理年度总结报告报送铁路总公司鉴定中心,抄送计划司、建设管理部和工管中心。
Ⅰ、Ⅱ类《变更设计建议书》、《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送审单》、《变更设计通知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项目竣工后移交公司档案馆。
第七章 变更设计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四十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履行程序并经批准的,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越权自行变更设计者,公司概不予承认并追究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者,公司、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变更设计问责事宜应纳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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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见单位对违规人员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评价。
对于情节严重的,提请铁路总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可向有关部门提议终止相关职业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举报或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印发标准化管理文件汇编(2012年10月版)中《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订条文(渝黔工函?2013?1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格式)
2、变更设计会审纪要(格式) 3、变更设计送审单(格式) 4、变更设计通知单(格式) 5、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格式) 6、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对比表(格式) 7、变更设计工程费用计算表(格式) 8、变更设计工程费用增减对比表(格式) 9、变更设计汇总表(格式) 10、变更设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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