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问: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双重含义?
答: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同时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
作为机构存在的代表大会是与会议的会期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该机构只存在于会议开会期间,而一旦会议休会或闭幕,作为机构的会议也就不存在了。 43.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召开吗?
答:全国人大的代表大会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召集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代表提议的情况下,可以召集全国人大的临时会议。
44.问:如何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这一问题?
答: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45.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几年?
答: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从1988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但委员长、副委员长仍实行等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否则,必须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46.问:我们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比较陌生,它们是怎么回事?
答:(1)专门委员会: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基本上没有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只是在大会开会时设立一些会议期间的委员会。从1982年开始,按照宪法规定,设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十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 (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实际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7.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主要职权? 答:(1)制宪和修宪权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即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还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而且宪法还暗含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享有宪法的制订权。
修宪通常的程序是:首先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按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2)监督宪法实施权
包含对法律、法律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社会团体、公民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的处理。
违宪审查往往偏重于对抽象违宪行为的审查,而严重忽视对具体违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端案例的审查。
对抽象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往往通过宪法、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不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相互之间,通过备案、批准、撤销制度,来达到对特定法律、法律性文件等抽象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
目前严重缺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际上具体违宪行为在中国比抽象违宪行为更普遍、更严重、更肆无忌惮,其危害也更大。
(3)立法权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立法;
有关国家的基本政治和行政制度的立法: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设置、职权和相互关系的立法;公务员法等;
有关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包括国家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制度、税收、金融、所有权、货币发行、海关、外贸制度等事项的法律。 (4)其他方面的职权
组织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 对于国家大事的决定权;
监督权: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 (5)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48.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1)立法权
有权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除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外,可以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可以在不同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在一些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领域,也取得了越来越大的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有权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切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拥有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方面的进一步扩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在无权行使或不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而使某一项法律解释获得等同于或高于宪法或法律的效力,从而使自己获得实际上大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力。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技术和人员素质上较全国人大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把监督宪法实施的实质性责任实际上更多地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达到监督宪法实施的目的,实际上是对全国人大职能的补充。
实际上全国人大很难经常性地行使这一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实际权力。
宪法监督主要意味着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就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文本和宪法精神进行合宪性审查,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 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与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的机构同一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既忠于宪法精神,又能使宪法得到实施。现在有人提出,是否可以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独立承担宪法监督职能。 (4)其它职权
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监督权扩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经济工作的监督。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9.问: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答: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50.问: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和任期是怎样的?
答: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职资格是相当宽松的。
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即每届任期5 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10 年。 51.问:什么是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答:“缺”是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国家主席、副主席因病或其它情况不能视事,或因死亡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情况。
继位补缺: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52.问:国家主席有哪些职权? 答:(1)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通过公布的形式履行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程序。
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具有最高的荣誉等级。 (2)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3.问:国家主席有办事机构吗?
答:在八届全国人大以前,国家主席并没有设立任何工作机构。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职务以后,设立了国家主席特别助理、国家主席办公室等机构。 54.问:什么是行政制度?
答: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55.问:我国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中央行政机关指的是哪一机关? 答:中央行政制度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