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全体系 政府信用、存款保险制度、突发性危机处理机制构成了一国金融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虽然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公众对中国银行业的信心,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结构,政府发挥着实事上的隐性担保。这种信用机制对于金融业这样特殊行业而言非常关键。当然,存款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基础制度,对于非系统风险的化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因此,中国金融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应在保持政府信用隐性担保的基础上,一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个别风险承担问题,二是建立类似美国的《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案》(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EESA)或英国的《特别处置制度》(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理机制。从而形成个别风险处理、重大系统风险处置及金融业基础信用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金融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宇,刘洪玉,美国住房金融体系及其经营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08,(4)。 [2]葛奇,次贷危机的成因、影响及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8,(11)。 [3]赵邯郸,美国次贷危机的解析与启示[c],第二届亚太经济金融论坛论文集,2008,(11)。 [4]汤世生,从美国次贷危机问题看中国金融创新之路[J],当代金融家,2008,(1)。 [5]陈颖,王胜邦,张守川,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8,(10)。 [6]德国中央银行执行董事Hermann Remsperger,美国次贷风波引发对金融稳定的再思考[J],当代金融家,2008,(1)。 [7]陆晓明,从金融产品异化角度解析次贷危机的特征、发掘和前景[J],国际金融研究,2008,(11)。 [8]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R],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8,(5)。
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失灵与我国金融安全体系.(2)
2018-12-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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