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经咨询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非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均可申请设立,但建议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颁布后,新设的基金会绝大多数均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 适用法律法规
非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 税收优惠 非慈善组织基金会 慈善组织基金会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 境外捐赠 无特殊规定。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收优惠手无特殊规定。 续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事业性无特殊规定。 费用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三、 清算程序 时间限制 非慈善组织基金会 无该时间限制。 慈善组织基金会 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剩余财产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慈善组织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告。 四、 慈善信托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可见慈善组织基金会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而根据目前规定,非慈善组织基金会不能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五、 公开募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相较非公募基金会有如下特殊要求:
1、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3、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4、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从事公开募捐。 六、 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基金会除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法》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程序。 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计报告须经审计。 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开募捐情况。 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七、 示范章程
非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本 宗旨 无此规定。 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公开募捐 无此规定。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并增加了公开募捐相关要求。 慈善活动无此规定。 的领域 慈善信托 无此规定。 增加了慈善活动的领域。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取报酬 无此规定。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捐赠相关无此规定。 要求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支出要求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一年基金余额的8%。 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出的10% 信息公开 明情况。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终无此规定。 止情形 剩余财产 包括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可选择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下,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或非营利性目的。无法按照上述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