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民主、 客观和公开的业务审批程序,防范运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评审会是公 司内部审议决策业务事项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 评审会通过召开会议和会签审查意见的方式行使职权,评 审会应坚持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和关联委员回避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审委员的选任和办事机构设置
第四条 评审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控总监、 融资总监、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评审会设组长l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金融、财务、法律、工程或其他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三年以上金融、法律或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被监管机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因违规或严重失误被追究责任,而被免除评审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评审会办事机构设在合规风控部,承担评审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安排评审会会议; (二)联系各评审委员;
(三)评审会会议记录,承办评审会各类公文的制作、报签、传达和归档;
(四)向业务部门反馈评审会意见,监督评审会意见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章 评审会审议内容及规则
第九条 评审会审议内容: (一)项目保理方案; (二)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三)项目资金调用方案; (四)项目相关合同;
(五)其它需要审议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每次评审会会议须全体委员出席。不能参加需要书面授
权。
以现场会议方式的召开,组长主持会议。组长因故不能主持评审会,指定其他委员主持评审会。
第十一条 评审须由全体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 过。
第十二条 评审会评审底稿、评审会评审报告等材料由合规风控部 负责整理及归档保存。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合规风控部应在召开会议前三天将会议审议材料发送 给所有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对上会项目进行前期审查。
第十四条 合规风控部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通知出席委员 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评审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办人员汇报项目评审方案及报告;
(二)各评审委员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各评审委员的意见必须清晰明确,不得模棱两可,形成评审会委员评审底稿;
(三)评审委员进行讨论、评议; (四)项目经办人员解答委员提问;
(五)项目经办人员退场,评审委员进行讨论;
(六)评审委员独立填写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包括“同意”、“续议”、和“反对”。
表决意见为“续议”的,应明确写明所附条件,表决意见为“反对”的,应明确写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合规风控部应在会议结束或评审委员补充表决后两个
工作日内整理会议纪要。
第五章 审议事项的落实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会审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一)评审会议定“同意”的事项,合规风控部应在一日内将评审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可按照评审方案操作执行;
(二)评审会会议议定“续议”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完成续议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后重新提交;但每个项目只能续议一次。
第十八条 合规风控部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将 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评审会审核意见的执行。发现经办 部门未能有效执行评审会审核意见的情况,合规风控部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评审委员考核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应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履行评审职
责,
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如因评审委员做出的评审决议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考评及奖惩制度追究做出评审决议评审委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更换。
第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规风控部对评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评审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三)评审活动相关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合规风控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审活动内部控 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