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条例及讲解(3)

2018-12-22 21:06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上月应纳税款。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08版第十五条将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税日期由7日改为15日内,也是为了适应此次税制改革的变化。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 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 年1月1日起施行。 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烟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1)甲类卷烟45%加0.003 卷烟) 45% 元/支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2)乙类卷烟30%加0.003 元/支 2.雪茄烟25% 3.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 (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三、化妆品30% 品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及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0.1元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 10%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 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 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0.28元/升 (2)无铅汽油0.20元/升 2.柴油0.10元/升 3.航空煤油0.10元/升 4.石脑油0.20元/升 5.溶剂油0.20元/升 6.润滑油0.20元/升 7.燃料油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 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的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1)气缸容量(排气量,的(排气量,下同)(含2200下同)在1.0升(含1.0升) 毫升)8% 以下的1%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2)气缸容量在1.0升以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上至1.5升(含1.5升)的 5%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上至2.0升(含2.0升)的 的 3%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2.越野车(四轮驱动) 上至 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上至3.0升(含3.0升)的 的(含2400毫升)5%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下的3% 25% 3.小客车(面包车)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 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5%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 的3%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四、实木地板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三、消费税税法修改后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纳税期限的调整,增加了企业选择消费税纳税期限的空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原6档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并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消费税应税企业应及时关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期限的具体界定,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应积极争取按季度缴纳消费税,这样不仅能减少缴税次数,降低纳税成本,还能节约资金成本,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第二,申报纳税时间的延迟,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创造了条件。 申报纳税期限尽管不影响纳税的次数,但其适当延长不仅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申报纳税时间,减轻企业申报纳税的排队现象,同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消费税应税企业,尤其是应纳税额较大或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应尽量选择在新的申报纳税期限到期之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第三,对以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改变,有利于缩小与会计处理的差别,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对以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新消费税实施细则增加了“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以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增加的规定与新的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从而可以避免对会计核算中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整。但对于书面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的,新消费税实施细则仍保留了原“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仍然存在。但这样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处理一致,可以减轻企业申报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时对收入调整的工作量,而且还可以延迟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时间,节约资金成本。因此,总体而言,企业在以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

第四,对纳税地点的修改,其影响还有待观察。

纳税地点由原来的含混不清的所在地(或核算地),改为国际税收管理实践中通用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判断标准,避免了对纳税地点理解的歧义。但到底是适用机构所在地还是居住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需要未来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以往通常的做法是对应税企业适用机构所在地,即注册地,对应税个人适用居住地。消费税纳税人需注意未来关于这方面税收政策的明确,正确选择纳税地点。 【特别分析:燃油消费税带来的影响】

09年前两个月消费税收入突破亿元,其中成品油消费税占全地区消费税收入的 98.26%。所以此处重点分析燃油消费税。 新的燃油消费税,对我国节能减排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将促进企业关于环保产品的研发,有利于推动技术革新。 对于地方炼油企业来说,从今年1 月份起燃料油消费税从101.5 元/吨猛升至812 元/吨,猛增7倍,加工燃料油从盈利直接转为巨亏。1 月份地方炼油企业的开工率只有16%,2 月份的开工率又降到13%,目前还在降低。燃料油消费税的调整,必将带来地方炼油企业的大范围整合。而伴随着市场价格变化,小炼油企业将面临倒闭,或者被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兼并的结局。

四、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所以,在目前我国只开征特种消费税的背景条件下,只有处于“特区”的产品涉及消费税。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用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所以,对消费税最初的筹划就是: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进不进这个“特区”。进,就要交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 消费税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两种手段外,还有比较分析,“择优录取”的决策选择。我们分别案例介绍如下: 案例1.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案例2.通过企业合并,减轻消费税

消费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节约消费税。这也是针对消费税的一个有效的节税筹划技巧。

某地区有甲乙两家大型酒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税率。乙酒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税率。甲酒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价值20000万元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乙酒厂由于缺少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酒厂共欠甲酒厂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乙酒厂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甲酒厂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对乙酒厂实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不大。由于合并前,乙酒厂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交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交纳营业税,其他各项开支又比较小,因此甲酒厂的支出不会太大。

(2)并购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酒厂向乙酒厂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交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000×20%=4000(万元) 而这笔税款在合并后,甲乙两个企业变成一个企业,两个企业的交易活动变成内部两个部门的半成品传递活动,就不用马上交纳(当然,并不是真的不用交纳,而是向后面的销售环节转移了)。这样,甲酒厂就通过合并,延缓了部分税款的交纳,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3)乙酒厂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也符合百姓注重健康的主流。甲酒厂合并乙酒厂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经过转向后,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会大大减轻。

以每年的药酒销售额为2亿元计算,则合并后甲酒厂应交的消费税是: 20000×10%=2000(万元) 而合并前,甲酒厂同样数量的销售额应该交纳消费税为4000万元,两者相差2000万元。而差额2000万元就是节约的消费税税金。

案例3.选择税负最轻的加工方式,减轻消费税

“择优录取”就是选择不同的方式,获取最大的利益。

甲卷烟厂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要加工成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自己继续加工成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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