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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新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进行比较,强化了很多内容,并给予进一步补充,使公民感觉到新婚姻法对切身利益方面有较高的积极意义,也可维护婚姻和家庭,符合我国国情。 一、新婚姻法的特点
新婚姻法为一项具有较强道德理论性的法律,该法律对婚姻的自主平等较为注重,且要求夫妻间相互尊重和忠诚,对妇女、老人和儿童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该法律中对一方的所有财产以及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良好明确,由于这些特点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方面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对一夫一妻制度也有明确的保障,对己婚者和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方面有新的制约,使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 (一)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回。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独立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二)技术上的进步
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处理、制裁和假定。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新婚姻法有三个反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