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3条)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作企业(3+3条) ①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②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③变更组织形式
【解释】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同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组织形式 资产抵押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营企业 √ √ √ 合作企业 √ √ √ √ √ √ 二、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P90)
1.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3.合作企业的期限,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P92)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2000年单选题)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解释】外国合作者经过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回收投资,也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
四、合作期限(P93)
1.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起计算。(2005年单选题)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P95)
2.注册资本(P95)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链接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链接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的事项
设立 注册资本的增减 对外转让出资 延长经营期限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资产抵押 合营企业 √ √ √ √ 合作企业 √ √ √ √ √ 外资企业 √ √ √ √ √ 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P97)(2000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P97)(2004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P97)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P98)(2005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