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VTS中心 法律法规 LR-04(2)

2018-12-22 23:01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处、吴泾海事处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71频道专门用于船舶向吴淞交通控制中心报告。

第六章 避让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 越江轮渡和进、出黄浦江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黄浦江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六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二)“小型船舶”是指小于1600总吨的机动船或小于1000载重吨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四)“小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小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五)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航道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

原因,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黄浦江航道、警戒区和掉头区

一、主航道

(一)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

1.自吴淞口灯塔起,依次沿导堤外侧80米处和浦西各码头前沿80米、闸北电厂取水口外侧65米顺河道弯度经107、108、110号灯浮、S15至S20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A、B1号至B37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B、B71号至B74号系船浮筒的连线。

2.自B74号系船浮筒起,顺河道弯度沿江南造船厂码头前沿100米、开平码头前沿80米至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外侧80米的连线。

3.自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起,以黄浦江两侧5米等深线为基线,该基线的中心线为主航道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隔线,沿分隔线向浦西侧100米至131灯浮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西侧边界线相连。

(二)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1.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顺河道弯度经103至106号灯浮、B40、B42、B43、B46、B47号系船浮筒至114号灯浮的连线。

2.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其中“江山”船坞前沿50米)经地理坐标点C、D、E至轮渡临浦线浦东码头上游端外侧100米处的连线延伸至133号灯浮南侧100米处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相连。

(三)主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航道的分隔线,主航道中心线浦西侧为进口航道,主航道中心线浦东侧为出口航道。 二、辅航道

辅航道由进口航道、出口航道组成。其中,进口航道为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出口航道为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 三、特殊航道

特殊航道为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至轮渡邬桥线之间、以5米等深线为两侧边界线的航道,其航道中心线将其分隔为进口航道和出口航道。 四、警戒区 (一) 吴淞警戒区

吴淞警戒区的范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二) 蕴藻浜警戒区

蕴藻浜警戒区的范围为黄浦江蕴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米的水域。 五、掉头区 (一)1号掉头区

1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米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米但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二)2号掉头区

2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米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米但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三)3号掉头区

3号掉头区的范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东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米的船舶使用。

附件2

吴泾深水航道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已于2001年8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吴泾深水航道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吴泾水域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黄浦江塘车线轮渡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自131灯浮向上游经133号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总长4041米、底宽100米的人工疏浚航槽,航槽设计水深9.1米。

第三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专用单程航道。使用该航道船舶的吃水(d)为:d≤航道通航水深+吴泾潮高–富裕水深,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装载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富裕水深,但应保持不小于0.5米的富裕水深。

第四条 使用吴泾深水航道的限于吃水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提前48小时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FAX:021-53931420)申报,并按核准的时间进入吴泾深水航道。 第五条 当限于吃水船舶在该航道航行时,禁止其它大型船舶、船队在该深水航道内与其对遇、交会或追越;此时该大型船舶或船队如认为本船航行不安全,可在不妨碍他船航行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水域进行等候或采取妥善的避让措施,并通过VHF13频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六条 吴泾深水航道浦西侧外缘的浦西水域为非限于吃水船舶的进口航道,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外缘的浦东水域为非限于吃水船舶的出口航道,非限于吃水船舶不得妨碍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七条 使用吴泾深水航道及附近水域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39.8米,以免危及吴泾架空电线的安全。

第八条 拟进入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进口抵达鳗鲤咀前半小时;出口抵达闸港或离开码头前半小时,应通过VHF13频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动态。

报告内容:船名、目的地、预计进入吴泾深水航道水域的时间、预计驶离吴泾深水航道水域的时间。

第九条 重载的限于吃水船舶进入吴泾深水航道,应备有一艘大马力全旋回拖轮伴航,并申请巡逻艇专程护航。

第十条 从事吴泾深水航道维护作业的工程船舶,遇有限于吃水船舶使用该深水航道时,工程船舶应让出深水航道。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限于吃水船舶”一词,仅指由于吃水和吴泾深水航道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原因,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大型船舶。 附件3

黄浦江大桥通航技术要求

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

(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 (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 (五)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9.5米。 二、船舶航经奉浦大桥时,还应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

(一)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驶时,应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况从中孔通过;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下驶时,应从南孔通过;

(三)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附件4

黄浦江码头、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并靠宽度限定

一、黄浦江浦西侧码头并靠宽度限定:

(一)吴淞口信号台至吴淞海事处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24米,但海军1号至6号码头并靠宽

度为32米;

(二)张华浜码头至海军虬江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36米;

(三)复兴岛沿岸并靠宽度为45米,但其上游100米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四)上棉十七厂码头并靠宽度为18米;

(五)上棉十七厂码头上游端至上棉十二厂码头上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

(六)上棉十二厂码头上游端至三航局上海分公司船队码头上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七)上棉九厂码头至救捞局专用码头下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10米或靠泊1艘小型船舶; (八)救捞局专用码头至虹口港河口下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上船西厂码头并靠宽度为36米;

(九)虹口港河口上游端至扬子江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但虹口港河口上游4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十)外滩水上公安局码头至日晖港河口下游端并靠宽度为26米,但江南造船厂并靠宽度为45米,日晖港河口下游5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十一)开平码头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闸港嘴下游20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2米。

二、黄浦江浦东侧码头并靠宽度限定:

(一)三岔港香料厂码头上游端至东方明珠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三航局浦东分公司成品码头并靠宽度为13米;

(二)海龙海鲜舫至巨漕港河口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但港口机械厂码头1至2号泊位并靠宽度为20米、3至4号泊位并靠宽度为15米,长航临时驳修站码头限靠1艘驳船,立丰船厂并靠宽度为45米,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内和金汇港上游100米内沿岸禁止泊船。 三、系船浮筒靠泊宽度限定:

(一)甲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二)乙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3米; (三)安字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四)D字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9米


吴淞VTS中心 法律法规 LR-04(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最新电大《小学数学教学研究》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