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一条的补充
货物总重心横、纵向偏离超出本条规定时,可采取配重措施,配重后货物的总重心按下列公式计算:
1.货物总重心在车辆纵方向的位置:
A=(±Q1a1±Q2a2±??Qnan)÷(Q1+Q2+??Qn) 2.货物总重心在车辆横方向的位置:
B=(±Q1b1±Q2b2±??Qnbn)÷(Q1+Q2+??Qn) 式中:
A、B----各为货物总重心距车地板横、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a1、a2??a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横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b1、b2??b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Q1、Q2??Qn----各件货物的重量(含配重货物)。
计算时,位于车地板横(纵)中心线一侧取“+”号时,另一侧则相应取“-”号。 五、对《加规》第十二条的补充
重车重心超过2000mm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 需要限速运行时,装车站以电报向铁路局特调请示。
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2000 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 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四条的补充 货车上标有“限增”标记的货车,仍执行相关增载规定,但“禁增”车禁止增载。 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五条的补充 平车装运的轨枕,在按方案装车的同时,底层必须铺设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隔木应置于承轨槽内,除特殊情况经路局批准外,上3层(或上2层、上4层)必须与下3层(或下2层、下4层)压垛缝码放。 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 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 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1)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八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 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九条的补充 (一)监控设施配置: 1.月均装载散堆装货物900车以上的装车点(货场、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下同),必须安装电子轨道衡。 2.不足900车的散堆装货物装车点必须配置装载机称重装置或轮重测重仪(有电子轨道衡的除外),车站还应配置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的测密斗及台磅。 3.专用线、专用铁路由产权单位负责配置,未配置的不得组织装车。 (二)整车货物的装载重量由托运人负责确定,但承运人有权对货车装载重量进行复检及参与货车装载重量的过程控制: 1.站内设有电子轨道衡的,装车后必须车车过衡复检(专用线、专用铁路经自备轨道衡过衡并提供电子磅单的除外),电子衡单必须随运单交车站货运备查并加盖过衡单位专用章及过衡人员名章。 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货车规定的重量,超过时应进行减吨处理并复衡,车站凭合格的电子衡单和散堆装货物的平顶状态(焦炭、水渣为均衡状态)放行。 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衡”。 2.无电子轨道衡的,按下列规定控制: (1)散堆装货物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和轮重测重仪监控制度。 测密工作以托运人为单位并由其组织进行,车站派人参加,每季对每一品位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时,比照装车实际适当压实,满装平顶,对同一品位的货物,要在不同的位置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取样测定,取其中密度较大者作为标准,对粉状及其它易吸水的货物,应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比照装车实际含水情况进行测定。测定后在“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表”(附件2)上签章,交车站一份存查。 测密斗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 由托运人负责计算装载高度并划装载线,计算前,应对货车长宽进行实测,实际长宽大于货车标记时按实际长宽取值,装载重量按标记载重加规定的增载重量取值,每辆车划线不得少于16条(两侧各6条、两端各2条),每条线长不得小于300毫米,线距均匀。 运单及货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应记明货物密度、货车长宽及划线高度。 装车完毕后由装车单位进行平顶,并由装车单位利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一批次作业 10车以下的车车复查,超过10车的根据装载平顶高度情况进行抽查(不同密度的货物混装时,必须做到车车测定),抽查车数不得少于10车。 生铁、废钢铁(含压块)、锰铁、硅铁、料石、片石等个体体积大于1立方分米及装载高度大于车辆端侧墙的散堆装货物(焦炭、水渣等),可不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但必须经汽车磅等计量设备过磅并提出由过磅单位、过磅人员、托运人签章的过磅单办理承运,过磅后要一车一位,装车后要平顶,并使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过磅单附“签认卡”备查。 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装载重量的,其操作使用管理监控办法另行公布,凡以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托运人必须与装载机称重装置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货车装载重量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成件包装货物(500千克/立方米以下的轻浮货物除外)按件数和重量托运的,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记明货物的单件毛重,承运人应在货票“记事”栏转记,规格不同的,应分别填记并注明件数,规格过多的可另附经托运人签章的重量清单交车站附货票备查。车站应对每种规格货物进行不少于7件的件重抽查。 棚车、保温车等不需填记“签认卡”的货物,装车后,装车单位应对所装件数进行复核,根据货物装载的排、列、高及中间装载数量核实装车件数,记入“棚车类装载成件包装货物件重抽查及件数分布情况”小票(附件3),交车站货运装订成册备查。 件数过多托运人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未按件数承运的成件包装货物,使用棚车、保温车装车的,装车后应使用轮重测重仪抽查,抽查方法、车数比照散堆装货物抽查规定办理。 (三)散堆装货物防止泄漏规定: 1.为防止货物经车辆门缝、排水口泄漏造成货物损失并污染、损坏道床,对易于泄漏的散堆装货物(粉状金属矿、磷矿粉、红土)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漏布防止货物泄漏。 2.防漏布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布用于普通敞车,Ⅱ型布专用于红旗(铁壳)车。制作标准:Ⅰ型布为12500×(货物装载高度+500)mm,一边对应车门吊钩设置1500mm长的边绳,下部折角处设置4对固定底边的拴结绳;Ⅱ型布为1450×1450mm的正方形,对应拴结环设置300mm长的边绳3对。防漏布应质地良好,渗水性强。 3.装车方法:普通敞车装车前将Ⅰ型布紧靠车边呈L型分布,上边绳拴在吊门钩或拴结孔上,底边折角约300mm,下部拴结绳拴结在丁字铁或车门柱上,用货物将折角压实后方可装车,防漏布上边应高出货物100mm以上;Ⅱ型布拴结绳分别拴结在对应的拴结环(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维护)上,清通排水口并以稻草塞死后方准装车,Ⅱ型布可重复使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