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 (地方法规)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
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详见法规正文。
7、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国家标准)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别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一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项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二类保护物 别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目 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电站 铁路 50 30 25 20 16 25 18 25 22 埋地油罐 二级站 50 25 20 16 12 22 16 22 22 通气加管管油三级站 口 机 50 18 16 12 10 18 15 18 22 50 50 18 18 16 16 12 12 10 10 18 18 15 15 18 18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10 8 1.5倍杆高 8 6 1倍杆高 8 6 8 6 6 5 架空通信线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 加油站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不应跨越 加油站 加油站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 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 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 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 支路确定。
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
离(m) 级别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距离(m)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项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目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0 45 35 25 45 100 38 28 22 45 100 33 22 18 40 100 30 20 15 25 100 25 16 13 22 100 18 14 11 18 32 45 45 10 32 45 45 8 28 40 45 8 18 25 22 8 16 22 22 6 15 18 22 5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15 12 13 11 11 10 10 8 8 6 8 6 架空通信线 一般 架空电力线电压>380V 路 电压≤380V 1.5倍1.5倍1.5倍1倍杆1倍杆高 1倍杆高 杆高 杆高 杆高 高 1.5倍1倍杆1倍杆1倍杆0.75倍0.75倍杆高 高 高 高 杆高 杆高 1.5倍杆高 1.5倍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杆高 1.5倍杆高 注: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 按本表 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 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 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 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 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 路、支路确定。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表4.0.6 液化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石油放散加气管管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气卸机 口 车点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项目 类液体储罐 100 100 100 25 18 18 16 14 14 13 11 22 20 11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16 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22 22 8 14 20 22 8 14 20 2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