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几个方面:
1)标志的颜色要求:标志的顶部、底部和边缘线必须为黑色,中间区域最好为白色,如果不是白色的话,须是与包件背景颜色形成鲜明反差的适当颜色。整体标志要让人感觉清晰且容易识别。 2)标志的尺寸要求:标志最小的尺寸要求为10厘米*10厘米,注意这是最小尺寸的要求,如果标志的尺寸大于10厘米*10厘米当然是可以的,因为标志越大越醒目,更能体现其警示和提醒作用。四方形黑线的最小宽度为2毫米,注意必须用黑色线,宽度也要严格按照此要求。
3)标志的材料要求:对于标志的材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没有明确的要求,但须遵循耐久性原则,要做到在海水中浸泡3个月以上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实践中一些托运人用办公用的复印纸打上限量危险品标志图形,做成限量危险品标志后粘贴在包件上是十分错误的做法,因为复印纸根本不能满足在海水中长期浸泡其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的耐久性要求。
4)标志的粘贴要求:根据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标志的显示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限量危险货物的标志也不例外: (1)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2)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3)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5)限量危险货物包件打托后的标志要求:打托前的每个包件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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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有限量危险货物标志的话,打托后仍能看到的,就不需要在打托后的集合包件或成组件外表面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志;包件上没有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志的或打托后限量危险货物标志就被遮盖了,就必须在打托后的集合包件或成组件外表面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志; 6)常见的限量内危险货物包件上标志粘贴不规范情况: ⑴贴了空运的限量危险品标志
注释::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5.1条款,限量危险货物包件标志是下图
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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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Y”的是《空运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规则》第3和第4部分规定的限量危险货物包件标志,而不是海运的限量危险货物包件标志。
⑵在包件外表贴了多此一举的危险品标记:如图
注释: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5.1条款,限量危险货物包件上只须显示限量危险品标志,不需要贴显示内装货物的危险品标志、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该图包件上多贴了毒害品标志。
⑶在包件外表贴了联合国编号,没有贴限量危险货物标志: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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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包件上须显示危险品标志、联合国编号、货物运输名称,但限量内危险货物不需要显示这些。
⑷在包件外表没有粘贴限量危险货物标志:如图
2、集装箱外表的限量危险货物标牌:
集装箱是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组件,《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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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条款明确说明,如果集装箱内仅装有限量内危险货物的话,不需要在集装箱上粘贴危险品标牌、联合国编号,但须要清晰的显示限量危险货物标牌,并满足一下要求:
1)标牌的颜色要求:同上述包件上标志的颜色要求
2)标牌的尺寸要求:标牌最小的尺寸要求为25厘米*25厘米,并带距离边缘向里1.25厘米且和边缘平行的线。 3)标牌的材料要求:同上述包件上标志的材料要求 4)标牌的粘贴要求:在集装箱的四个侧面都须粘贴标牌。
六、向海事部门提供的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单证要求
1、限量危险货物证明:限量危险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应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理化特性、相关数据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相关限量危险货物的要求,如实填写《限量危险货物证明》,向海事部门办理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时,提供该证明,该证明的格式、填写说明及范本见附件。
2、限量危险货物委托情况说明:限量危险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与危险货物申报代理公司应在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理化特性及相关数据,双方填写《限量危险货物委托情况说明》,向海事部门办理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时,提供该说明,该说明的格式、填写说明及范本见附件。
3、包装危险货物产品技术说明书:向海事部门办理限量危险货物的申报手续时,提供该说明,该说明的格式、填写说明及范本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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