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肉鸭场)1(2)

2018-12-22 23:44

检疫申报制度

1、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检疫申报。本场饲养的鸭只在出栏前应提前三天向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

2、官方兽医到场进行检疫时要提供养殖、防疫等相应资料,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3、本省之内引进鸭苗后,应在三天之内向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告,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5、跨省引进鸭苗的,在引进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方可合群饲养。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养殖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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