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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困境研究
作者:郑菁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我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对社区矫正实施困境的研究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涉及:实施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我国社区矫正出路的探索等内容。通过提出对社区矫正完善的建议,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寻求新的出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困境完善 一、实施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 (一)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立法方面的缺失已经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错杂,没有统一的规定。之前的相关法律,仅仅规定有社区矫正这一制度,没有具体规定执行主体和程序,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指出司法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执行主体的条文是不科学的,规定的主体不明确,规定多元主体使得各机关职权不明,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公安机关精力不够,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执法权,工作缺乏威信。可见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已经制约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适用对象偏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限缩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此举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长足发展,造成制度浪费。社会矫正适用范围的过分限缩,阻碍了社会矫正目的的实现,而且必将在未来成为严重阻碍该制度发展的“瓶颈”。现行规定会造成监狱人满为患,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偏窄会阻碍该项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不健全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①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为了查清执行对象能否适应社区内的监督教育,会不会破坏社区秩序,所在社区居民愿不愿意接受,执行对象能否达到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标准,最根本的还要看社区矫正能否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科学的调查能够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科学的规划,提高利用效率,所以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实践并没有规定类似于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这样的制度,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