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条第1 款暗示了反向认可上的混淆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涉及了使用商标造成商品‘隶属关系上、联系上和认可上’的混淆。由于法律条文没有以它表面的语言限定于这样的情形,即消费者认为原告认可了被告的产品,本院裁定这一条文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在消费者的头脑中造成了一种错误看法,被告认可了原告的商品。换句话说,本院裁定,认可混淆的侵权主张和反向认可混淆的侵权主张,都可以依据兰哈姆法第43条第1 款提起。”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中华商标》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