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2)

2018-12-23 00:25

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凡合同价格包干内容,不允许出现签证。

(2)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确定现场签证的授权人员,非授权 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事项一律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附件10:签证工作内容记录单)

(3) 所有资料均要求签字齐全、有效,一切未签字确认及签字不 齐全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资料要求保留原件,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 施工现场分包签证管理实行责任管理,第一责任单位为项目 部。项目部需对施工现场的分包签证进行有效确认;公司合约部门审核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冲突及签证内容的收入情况,对签认合理的签证给予结算。

(三)分包分供结算单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对无填写数据的空白栏目必须划斜线标识,不允许有空白栏目出现;结算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同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计量单位要一致;报结单、结算审核单等中的合同编号,如有补充合同的,要将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编号一律写齐全;

(四)某单项施工内容如由多家分包单位施工,应在该单项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同时上报该单项施工内容所有分包单位的结算明细,并做出该单项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汇总表,同业主或监理确认该项的计量进行对比分析(实体工程);

(五) 注浆等隐蔽工程结算时,需上报注浆工作记录表,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在结算中说明配合比、注浆压力、计算公式及附计算书等;

(六)自拌混凝土工程,进行砂、石等材料结算时,要提供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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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比单,混凝土总量及计算公式附计算书等;

(七)分供合同结算需提供出入库明细汇总表,并经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物资部经理、材料员签字确认,作为最终的结算支持性资料;

(八)按业主审定金额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工程结算,要提供业主审批结算单等相关依据;

(九)对于项目上丢失赔偿的周转材料,要归属到责任单位,结算时从相应责任单位中扣除;

(十)零星材料结算时,要明确并注明零星材料使用的工程部位,要仔细查阅零星材料是否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并在预结和结算资料中注明;付款时,对分包/分供未最终确认的争议项目,不得提前支付。

(十一)若商务人员调动工作,后续办理分包分供结算的人员在上报结算资料的同时应附《结算工作交接单》。

第五章 结算考核

第九条 结算考核

(一)公司将严格考核项目结算情况及公司合约法务部审核情况。公司合约法务部对项目部上报的结算审计结果作为对项目经理及商务经理(预算负责人)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对合约法务部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作为合约法务部相关考核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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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程分包合同月预结算单.xlsx 附件2: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xlsx 附件3:工程分供合同月预结算单.xlsx 附件4:工程分包合同报结单(项目).xlsx 附件5: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审核单(公司).xlsx 附件6:工程分包项目结算单.doc

附件7:分包分供合同外项目价格评审表.docx 附件8:工程量审核对比评审表.docx 附件9:分包分供结算管理流程.xls 附件10:签证工作内容记录单.doc

附件11:分包分供月度预结算单填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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