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IPO项目财务专项检查会议纪要(2)

2018-12-23 00:30

(3)本次自查范围:截至201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项目,全部在自查范围之内。还没报会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要一起报。已过会的项目要尽早提交自查报告。

(4)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一起做行不行?明确要求分别编制工作底稿,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各负其责。

(5)现场抽查的含义:专项检查主要目的是中介机构对于自身的尽调、信披做检查,证监会的抽查是对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核和现场检查。对于发行人而言不存在现场检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验收过关的问题。

这次抽查是到发行人现场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工作底稿要全部在发行人现场。

(6)证监会会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经验,后续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荐机构尽调和工作底稿指引。

八、创业板发行部冯鹤年主任讲话

1、创业板成长性问题

报告期财务指标要符合首发办法的要求,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正常的。我们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但首发办法的持续增长要求是要严格遵守的。

创业板项目2012年业绩下滑的,事实上已经不满足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要及时撤回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不能以中止方式在会里拖延时间、排队等待。

业绩下滑的就尽快撤,不用去做专项核查了。

2、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业绩波动要充分进行揭示,对过会后业绩发生变化而隐瞒不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上市后要做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严格责任追究的问题,也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革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创业板本次专项检查:

创业板公司规模小、会计基础薄弱、行业细分或独特、难以找到可比公司,本次检查要针对各家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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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附件2: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附件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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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

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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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造假行为必须杜绝(绿大地:通过虚构第三方虚构收入)。该类造假会留下痕迹)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分析业务实质进行判断,是否为异常行为?实物、资金的流转,最终销售行为,合同中是否有退货条款,期后行为,等等,判断是否是真实的。提醒:毕竟是一种透支行为,对该类事项要增加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时比较关注,另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公用经营场所、关联交易、上下游采购销售等行为。价格的公允性是该类交易的关键问题。能否真实反映发行人真实盈利水平。)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是否存在,剔除该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下降情形。新客户、大额增长的客户等异常销售行为的核查。)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实物流、存货、工业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同行业情况、毛利率等均能做出分析。)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较为常见,会计师需要高度重视。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核查、同时毛利率异常增高)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发行人员工薪酬的的核查和分析(备忘录),分类进行分析;用工派遣(符合规定、是否通过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用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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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主要费用支出的趋势变化,异常变化的原因核查,费用率的变动分析。)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对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要重点关注)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兜底条款,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分析自查并做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详细编制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

-(实事求是,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工作底稿要高度重视。

5、如自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已申报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粉饰业绩、财务造假等情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辖区证监局报告。发行人拒不配合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的,要在自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6、保荐机构、会计师应高度关注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做好风险提示; (2)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分析其增长的实质原因。对于发行人由于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前提前囤积原材料或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其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较快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发行人超额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做重点分析并做补充披露,发行人还应视上述事项后续变化及影响做好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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