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
(1)建设项目背景及特点 1)建设项目背景
博乐市石灰岩矿石资源丰富,凭借便利的交通和地理优势,博乐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等积极鼓励开办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的石灰岩矿石开采和深加工企业,并且鼓励其走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发展模式,以便在增加当地税收和就业机会及满足当地对石灰岩矿石资源需求的同时使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存。
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位于博乐市177°方向、直距18.5km处,公路运距19.5km,行政区划属博乐市管辖。博(乐)-五(台)公路(省道205)从矿区距离东方向0.8km处经过,矿区距304省道19.5km,交通方便。博乐市石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交通方便,矿石质量好,是良好的水泥用石灰质原料。
鉴于上述背景,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拟投资4507.72万元对在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体进行开采,新建年产水泥用石灰岩矿石200万t项目。目前,公司仅对矿区内部道路进行简单铺设。本项目采用露天潜孔钻机钻凿中深孔、多排孔爆破、电动挖掘机采装、自卸汽车运输的开采生产工艺,最终获得水泥用石灰岩矿石。
2)建设项目特点
①新建年产水泥用石灰岩矿石200万t项目。
②项目为露天开采,要求从西向东开采,东侧预留部分山体,挡住东侧205省道的视线。
③自上而下,分层开采。
④矿体高于地面,为裸岩矿,几乎无植被。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受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即组织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编制工作方案开展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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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如下:接受委托后成立项目组---收集研究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现场踏勘、开展初步环境状况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工程分析、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按照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的―新疆华宝钙业有限公司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区9号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依据。
(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下:
①本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项目区及废石场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②凿岩、钻孔、破碎等工序产生粉尘及采装运输扬尘对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及大气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对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③粉尘灰、废石等固废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④本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以及闭矿后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的影响,采取的生态保护、减缓和恢复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4)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地方当前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重点行业注入条件,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总体规划、符合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博乐市矿产资源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本项目用地合法,选址及总平面布局合理可行,具有良好外部环境条件,外环境关系单纯,并与区域环境具有协调相容性;本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产生的污染物通过采取相应防治处置措施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区域环境及人群产生显著不利影响;本项目建设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故从环保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实施是可行的。
具体评价工作过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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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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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论
1.1评价目的、评价原则 1.1.1评价目的
对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并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以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该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做好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工作,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从而既能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又能保护好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1.1.2评价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依法评价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分析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等相关政策及相关规划的相符性,并关注国家或地方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相关主体功能区划等方面的新动向。
(2)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应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中,重点关注选址、工艺路线的环境可行性。
(3)完整性原则
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及其特征,对工程内容、影响时段、影响因子和作用因子进行分析评价,突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4)广泛参与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应广泛吸收相关学科和行业的专家、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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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1日);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 (1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 (2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
(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
(22)《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2011年12月15日);
(23)《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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