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1)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
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表2(示例)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数量 现状 规划增加 1 教 育 托 幼 小 学 中 学 职业中学 2 医疗卫生 卫 生 站 门 诊 部 3 文娱体育 电 影 院 文化活动中心 体育活动场地 公 园 4 行政管理 居 委 会 工商、税务局 5 公安消防 派 出 所 消 防 站 6 邮 电 邮电支局 邮 电 所 7 商 业 肉菜市场 书 店 8 道路交通 公交场站 社会停车场 加 油 站 9 给 水 加压泵站 10 雨 水 雨水泵站 11 污 水 污水处理厂 污水泵站 12 电 力 110KV变电站 路灯照明箱 13 电 信 电话局 邮政支局 14 燃 气 气 化 站 瓶装供应站 15 环 卫 垃圾收集站 所在地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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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道路交通
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说明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本地区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以及等级划分。
(3)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场站的控制要求。
3.1.6 城市设计
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3.1.7 其它特殊设施
针对其它特殊设施(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2 图表
要求在1/2000的最新实测地形图上表达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图则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2.1 用地性质
按《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性质用不同的用地性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1执行)。
3.2.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本图则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本图则所在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3.2.3 地区编号
法定图则地区采用全市统一编号,表达方式见附录2。
3.2.4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大小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必须严格控制的重点地区、已建成区或旧城改造地区,地块划分原则上应达到《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对于新开发区或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地块则宜按照《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中类”进行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大类” 划分。
3.2.5 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重点地块可注明边界各点坐标,坐标统一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坐标值整数位数不准省略,小数位保留至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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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2执行)标注在地块的相对位置上。
3.2.7 交通控制
图上必须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如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3.2.8 市政控制
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具体包括:
(1)市政设施用地:水厂、污水处理厂、调节泵站(包括调节水池、高位水池和
加压泵站)、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变电站、独立式变电所;电话局、邮政局;燃气站点等单独用地设施;独立占地的环卫设施。 (2)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网走廊;
区域性主干管通过本区所要求地面控制宽度。 (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3.3 《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指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该文件由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可作为全市法定图则的通用附加说明附在文本之后,以供市民查阅。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 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操作性文件。技术文件应为下一层次详细蓝图的编制和审查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其内容和深度原则上至少应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4.2 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 前言
阐明编制规划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图则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4.2.2 现状概况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编制技术文件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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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
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2) 自然条件及分析;
(3) 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分类(按《规划标准与准则》分至中类或小类)
和开发方式等;
(4) 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
权情况;
(5) 人口分布现状;
(6) 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7) 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8) 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 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10)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1)所在地区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12)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
4.2.3 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
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本地区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4.2.4 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通过全方位的论证明确本地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控制的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4.2.5 城市设计要求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本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并提出控制原则和措施。
4.2.6 用地布局
确定本规划区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4.2.7 地块控制
以“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用地分类标准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1) 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可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
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能力等来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详细蓝图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2) 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根据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块
的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其中前五项是“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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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包含的法定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减,或在必要时也可作为法定控制指标提出):
a.用地性质; b.用地面积; c.容积率; d.绿地率;
e.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 f.建筑覆盖率;
g.建筑限高(或建筑层数); h.建筑退线; i.禁止开口路段; j.配建车位;
k.居住人口(或居住户数); l.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m.其它环境要求。
4.2.8 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项目种类、数量、分布与规模。
4.2.9 道路交通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规划道路的等级、功能、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与标高禁止开口路段、重要交叉口形式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
4.2.10 给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水标准取定、用水量预测、给水系统平面布置及主要控制座标和管径、调节泵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用地规模和定位。
4.2.11 雨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排水制度、暴雨强度公式;防洪标准、汇水面积;管渠布置、管径、坡度和主要控制标高;雨水泵站的规模及用地。
4.2.12 污水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排水制度、排污标准;排水系统布置、管径、坡度和主要控制标高;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用地。
4.2.13 电力工程规划
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依据;用电标准、地块负荷计算、电源、110kV及以上变电站用地规模、高压走廊及各电压等级断面、电缆沟布置原则及空间要求;10kV供地块用电负荷范围及线路;道路照明要求、规划照明专用10 kV线路走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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