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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案看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作者:李雅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7期
摘 要 罪案剧的热播让公众对物证技术产生了过高的期待;文章通过对造成冤案关键因素的分析,阐述了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关键词 赵作海 物证技术 DNA鉴定
作者简介:李雅楠,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25
现今《犯罪现场调查》、《海军罪案调查处》热播,高超的物证技术让罪案无处藏身,也让我们热血沸腾,不断感叹物证技术的神奇,甚至让我们有一种错觉“物证技术是无所不能的”,“给我一滴血,我能分析整个世界”。那么,现实之中物证技术又是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从赵作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物证技术的无能为力之处。 一、关键物证缺乏鉴定条件
赵作海案件是轰动一时的冤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错案的关键之处便是无头死尸是不是赵振晌,赵振晌即是当时已经失踪,被侦查机关怀疑已被赵作海杀害的人。如果死尸是赵振晌,那么不久前与其有过争执、斗殴的赵作海便是第一嫌疑人;如果死尸不是赵振晌,那么该怀疑便不能成立。确定一个人身份的方法有很多,如DNA鉴定、指纹鉴定、辨认,其中最为可靠的是DNA鉴定和指纹鉴定。如果没有鉴定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造成的失误的话,这两种鉴定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当然DNA鉴定还要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干扰(显然赵作海案件不存在此项问题)。那么赵作海案件如何进行的死者身份鉴定呢? 首先,尸体没有头部和四肢,显然至案件结案也没有找到头部和四肢,没有四肢就无法进行指纹鉴定。其次,该案件有没有进行DNA鉴定呢?有。赵振晌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其父母也去世多年,DNA鉴定缺乏样本。侦查机关为此只能开棺提取赵振晌父母的遗骸,先后到公安部等多家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但是,由于赵振晌父母去世时间过长,无法得出DNA图谱,鉴定搁浅。侦查机关考虑用赵振晌兄弟姐妹的DNA做样本,但当时DNA鉴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对兄弟姐妹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通过DNA鉴定的方法失败。
辨认成为确定死者身份的最终方法。但是,该死尸没有头部,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死者相貌进行辨认。赵振海的妻子赵晓起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确信是自己亲手用黑色线缝的,侦查机关由此确定死者是赵振晌,赵作海当然地成为了第一犯罪嫌疑人。那么,为什么赵晓起会辨认错误呢?其实,这正是辨认的最大缺陷。首先,人在死后由于各种尸体现象的出现,使得人“面目全非”,由于失去了面部表情,使得尸体与活人时面貌差别很大,而所有的尸体长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