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研究(2)

2018-12-23 23:04

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二)初步结论

1、原则上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应注意:这一政策市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是否能扩大,没有明确的政策。(经了解,有的在京企业对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进行代扣代缴个税。)

2、经电话咨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答复为:北京市现所有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免征个税,597号文免税对象仅限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

三、住房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政策研究 (一)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2、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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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6、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二)初步结论

1、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通知规定: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及新职工的按月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0】878号补充通知规定: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2、财会[2001]5号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3、财企[2009]242号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综上所述,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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