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
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臵,列入议事日程。要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顺利施行。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取得的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掌握,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自觉性。
精心组织学习,全面开展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法》专题培训,确保参加人员,确保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司法部将集中举办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示范培训班,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推进队伍建设,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施行奠定牢固的基础。
健全配套制度,规范监督指导。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将尽快制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