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根据规则,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公司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
(二)关联交易
首发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包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除担保和资金占用之外,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完全禁止的,但需要重点关注交易的重要性、交易的公允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的内控程序、交易的必要性及未来趋势。
1、交易的重要性
交易的重要性体现在性质和交易比重两个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划分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在销售、采购等核心业务环节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在性质上是重要的。交易比重指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目前审核中已没有30%的硬性规定,更强调从交易性质去判断重要性。发生在核心业务环节的,比重较大的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一定影响。
2、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将会带来利润输送的问题,论证公允性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同类或近似产品既有关联方交易又有非关联方交易的,直接对比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存在同类非关联方交易的,通过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如运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等,并论证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分析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各自获取的收益水平的合理性,论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交易的真实性
通过操纵关联交易,可以轻易的提升IPO公司的业绩,所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也是一个关注要点。通过论证关联方的生产经营与关联交易的相关性,检查内部控制中的第三方证据,核实关联方的再销售情况等,可以证实关联交易的直实性。
4、交易的内控程序
健全的内控程序是保证关联交易合规的基础,IPO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重点是关联交易的审议规则、审批权限等。对于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交易,应该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并明确作价的依据。
5、交易的必要性和趋势
如果关联方是正常的供应商或客户,在关联交易不具有重要性的前提下,与关联方发生程序完善、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必要通过禁止来解决。但从趋势上,随着交易总量的增长或交易对象的分散,关联交易的比重应该逐步下降。一般情况下,不宜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来消除关联交易。所谓非
关联化,指通过股权转让、高管辞职等方式解除关联方关系,进而消除关系交易。非关联化后,相关交易很可能仍然持续发生,其解除关联方的真实性容易引起质疑。
三、内控缺陷问题
IPO公司常见的内控缺陷,通常表现在重大会计差错、业务违法违规、未遵循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未有效控制等几个方面。
四、会计处理失当
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处理失当,会导致申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不满足首发办法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会计处理失当,包括会计方法具体运用中的错误,例如,对应选择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错误运用了总额法;对应在一定期间内分次确认的收入按一次性确认进行了处理。也包括未对一些比较隐蔽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比如,对某些金融衍生工具仍作为表外事项未进行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对于不易把握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对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无可供参考处理案例的,应根据会计的原则性规定,并尽可能运用谨慎的选择会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