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2)

2018-12-24 00:03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先讲一下作者的生活背景吧。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生于德意志北部的一个小镇上。1836年他进入海德堡大学,后又连续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接受法律教育。当时在德国法学界,萨维尼的学说依然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因此,耶林在1852-1863年陆续出版的《罗马法的精神》(全四卷)以其卓尔不群为他赢得了巨大声誉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其中《为权利而斗争》写作于1872年,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接下来分几个方面简单讲一下自己的感悟!

一、前一部分主要是讲法的起源及斗争是法的生命。开篇耶林指出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这里的“法”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而。西塞罗不赞成这些哲人们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2]”。但耶林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论点,而同时指出,“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法的起源就应当是这样,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因此“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一旦成立,便要无限制的永远存续下去,这也就导致法既依赖法理念,又侮辱法理念,在探索、角逐、斗争中艰苦的努力发展。

二、斗争是法的生命。”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经过斗争而产生的法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在主观的法即具体的权利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仅靠国家机关和抽象的法对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需要权利人的主张和斗争。耶林选取了以诉讼形式进行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事物的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地

误解,而在其他一切场合下,事物的真相明明白白。”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的人格本身。正是在这一更深层面上人格与人格的交锋才使得斗争的真义昭彰于天下。他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他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这剧烈的阵痛,为法的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斗争并不是仅仅为了标的物,更重要的是维护自我的人格以及弘扬是非感。。

三、 为权利而斗争是赋予每个权利人的义务。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文中作者用现实中农民更看重自己的土地所有权 ,军人更看重自己的荣誉和名誉,而商人更看重自己的信誉 , 以此耶林来说明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 。另外作者通过法感情的反应与一般的感情不同并不取决于气质或性格因素, 还取决于社会因素 来说明这个社会因素是对该阶级的生存目的所不可缺的法律制度, 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赋予自己的义务!

四、为权利而斗争又是一种集体义务。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也剥茧抽丝,因为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为人们的生存生活提供安稳的环境,但是生存条件仅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需要人们去斗争。正如作者在文中所说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 即使作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 ,但如果把它上升一种处世观 ,法本身将遭到破坏 。 因为这一斗争不仅仅是由个人进行的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睡大觉的人”。“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警察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3] 对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公法私法都是这样,只有寻求救济,权利才能存在。而且,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对于权利的漠视者,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因此权利的维护,一方面是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人格的统一要求我们必须在平等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有利于对法规范的践行,树立法的威严,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有序和谐。在社会利

益上,法律提倡,国家呼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 而中国是有悠久“息讼”传统的,这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更应该引起我们适度的反思。

联想到当今现代,为权利而斗争的道理也教育了人们作为公民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用斗争去捍卫法律的尊严。权利被侵损时,不能被无辜的受到冷淡对待,它需要我们去主动维护,这不仅仅是为了小我的利益,更是凭借个人行动来向不尊重他人或藐视他人权利的不法者宣战,以此慢慢形成社会健全的法理念。即使是为了一毛钱而奋争抑或学者关于《物权法》、《收容遣送制度》等的振臂高呼,旁观者也不应嗤之以鼻,更不能为该行为增加反作用力予以阻碍。小事情不代表我们可以忽略,事物的质变正是由一点点的量变发展而来的。没有孙志刚的生命、没有北京五位学者的奋笔疾书,《收容遣送制度》就不会适时退去历史舞台,就无法推动法律的一步步发展。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独具深刻寓意。法治国离不开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培养,根本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掘。权利主义的普及,正是在于日常一次次的维权过程中开展。正如耶林所说“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一个国家只有她的国民就有了为私权斗争的意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政治的发展,从而使得这个国家更自由更民主,这个社会更适合公民居住和生活。

最后引用一段网上的评价作结“: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将没有勇气在关涉到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时进行斗争。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神抬头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作出贡献”。对于我们法制尚待健全的中国来说,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如何去开展、构建,《为权利而斗争》也许会给我们一个小小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8. [2]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0. [3]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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